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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多久不能起诉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夔青易 时间:2022-08-09 22:52:53浏览149次

工程款拖欠多久不能起诉,什么时候才可以诉讼?你选对了吗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碰到当事人询问,案件可以诉讼了吗,什么时候能诉讼,法院什么时候能安排开庭?今天咱们就以上几个问题,作一个探讨。

其实,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恰恰相反,诉讼是最无奈、最漫长、成本最高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诉讼周期比较漫长,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来看,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遇到疑难复杂的还可以延长。这还只是从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开始计算,而自疫情开始,法院诉讼案件量激增,因此,全国大部分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会明确告知当事人,是否申请保全,如不申请保全,案件需前置诉前调解程序,而诉前调解程序时间周期也不短。因此,诉讼实际上是最漫长的解决路径。

并且在此之外,当事人还需要支出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还可能存在的鉴定费、评估费等各项成本,因此,诉讼也是成本最高的解决路径。

笔者在接洽客户时,通常在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也会询问当事人是否必须要诉讼解决;如果不通过诉讼解决,其他解决方式是否存在障碍。

那如何判断一个纠纷是否必须要通过诉讼解决呢?

笔者认为,应当以双方是否存在有效沟通作为一个直接的评判标准。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有效沟通呢?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对于纠纷争议焦点,双方能否沟通、协调;而不是自说自话,自顾自面。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各自都有自己增加或减少的理由。笔者在组织证据时,发现当事人双方存在大量的邮寄函件往来,但这些函件都只是各自表述立场,对对方的意见完全不予理会、也不予协商。这样的沟通就属于无效沟通,针对此类无效沟通,不论哪一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早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再次为双方创造沟通渠道。最终,哪怕通过法院也无法协商一致,但法院也能就争议焦点作出判决,这样才能更快更好地解决纠纷。

还有一部分当事人,一遇到纠纷就立即寻找律师进行诉讼。但当笔者分析过后,笔者认为远没有达到必须要诉讼的程度,包括案件中缺乏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或者这样的诉讼纯粹属于当事人的一时之气,诉讼了反而使己方当事人陷入不利的局面等等,因此,当事人在碰到此类纠纷时,应当平心静气、努力寻找沟通的其他途径,并在律师的有效咨询下作出有利自己的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全部事项。

那有没有必须要起诉的案件?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第一、债权请求权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纠纷。债权请求权,依法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

当事人应当格外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己方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无所谓、漫不经心,否则只会损害自身的权益,债权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需要主张法定优先权或抵押权等优先受偿之类的纠纷。类似于建设工程法定优先权或者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的抵押权之类的,如当事人需要主张优先受偿权利的,当然须尽早向法院提请诉讼,并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明确。

第三、确认合同效力之类的诉讼。例如确认合同有效亦或无效,或者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解除时间等此类诉讼,在无法形成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应尽早起诉,以此来主张自身的权利。

第四、在债权类的案件中无法联系到对方的纠纷。此类纠纷比较多,对方当事人可能存在失联、拒接电话等情形,此类诉讼无法再进行沟通,因此,也应当尽早提起诉讼。

除以上所述之外的纠纷,笔者认为,在双方当事人仍能建立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律师帮助,对双方之间进行协调、沟通,这样既快捷成本又低。

如果提起诉讼,是否要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要“先礼后兵”?

这样的情况,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先礼后兵”是中国人解决纠纷的一种传统思维,如再告知对方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就要通过诉讼解决,也属于正常的处理方式。但如当事人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建议还是不要采取“先礼后兵”的方式,否则,只会对自身不利。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欢迎大家点评、讨论。

工程款拖欠多久不能起诉,最高法: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包括利息

最高法: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应包括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合理利息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实际施工人 欠付工程款

【案例索引】

冷犁、蒋佳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983号】

【上诉事实与理由】

合川城投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欠付工程款”应当包括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合理利息,冷犁、蒋佳文和黄军关于合川城投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诉理由成立。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因《BT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冷犁、蒋佳文和黄军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按年利率7.8%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1月6日,案涉工程进入回购期。根据《BT合同》6.2.1条约定,合川城投公司应在回购期二年内付清建筑安装工程费,即2015年1月6日前付清,现冷犁、蒋佳文、黄军主张自2015年1月7日起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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