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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首星渊 时间:2022-10-02 05:20:03浏览117次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信用卡,信用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是使用不当和不正当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和影响。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是多少? 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标准怎么样?五六懂法网络小编带您去看看。一、信用卡诈骗罪起刑点: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不还的行为。

盗窃使用信用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冒用伪造信用卡、虚假身份证领取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一)捡拾使用他人信用卡的

(二)骗取使用他人信用卡的

(三)窃取、收买、诈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互联网、通信终端等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无偿付能力,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擅自动用的资金,不能退还。

(三)透支后逃避或者更换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提取、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偿还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用资金、拒绝归还的行为。 恶意金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绝返还或者尚未返还的金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为一个月的拘役,当然这是一般犯罪情节下的起刑点。 行为人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起刑点为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十年有期徒刑。 如果您希望继续了解信用卡欺诈犯罪的其他知识,包括配置要求,请联系五六懂法网web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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