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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就是拆迁吗,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来源:征地流程作者:理碧萱 时间:2022-10-13 07:50:03浏览75次

导读:很多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还相对薄弱。 遇到征地拆迁时,他们不知道征收方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也不知道对不合法行为应该如何维护合法权利。 那么,国家规定哪些行为属于违法拆迁呢? 下面五六懂法网络小编为您解答。 我希望能帮到你。

一、 拆迁目的不正当

按照《宪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或者地方征收土地和房屋,只是为了“公共利益”。 如学校建设、铁路建设等非营利性建设。

在实践中,不少地方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的。 例如,以旧城改造的名义侵占土地,然后出售给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建设,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二、无公告就要拆迁,不履行公示公告程序

在接受关于拆迁征收的咨询时,发现了很多当事人面临的拆迁。 补偿方案自不必说,连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公告都没有。

注意事项、公告是法律规定拆迁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未经公示、告知不得征收拆迁前进。

在实践中,征收方没有履行公示公告的职责和义务来约谈补偿。 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三、评估机构不让被征收人选,征收方直接指定

《征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践中,许多评估机构可能直接由拆迁方指定,被征收人选择权得不到保障,妨碍了评估的公正性,很可能导致补偿不合理的后果。

四、不允许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在实践中,征收方往往说什么就说什么。

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选择产权交换还是货币补偿作为补偿方式,是被征收人的自由,征收方无权强制决定补偿方式。

实践中,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或者将一种补偿方式设定得极不合理,强迫被征收方只能选择另一种,企图剥夺被征收方的选择权是不合法的。

五、提出先搬迁再补偿

在实践中,一些征收方通过鼓励搬迁来促进搬迁,并讨论补偿问题。

无论何种形式的“拆后补”,都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在《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了“先补偿、后转移”的重要规定和原则。

六、征收方断水断电,给被征收人日常生活制造障碍 ,进行逼迁

征收过程中以“断水”非法方式强制移民,名字不正确,行不通。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在拆迁中进行暴力、威胁、断水等胁迫性行为,部分严重的迫迁软暴力将上升为犯罪行为。

如果征收过程中停水停电涉及征收方,被征收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的合法方式处理。

七、夜间拆房,法定节假日拆房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紧急情况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周六也不得强制执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依法强制拆除房屋不得发生在夜间、法定节假日、周末等时间。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连夜拆除房屋的案例,这其实涉嫌违法。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问,白天、工作日能不能强力拆除? 当然不是。

征收领域只有“司法强拆”是合法强拆,实施司法强拆对执行程序有严格要求,征收方不是自愿强拆。

关于以上问题,如有其他疑问,欢迎致电五六懂法网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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