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回迁房拆迁补偿官司纠纷,回迁房拆迁怎么赔

来源:拆迁官司作者:衡嘉澍 时间:2023-03-22 07:40:04浏览144次

大家好,如果您对回迁房拆迁补偿官司纠纷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回迁房拆迁补偿官司纠纷的知识,包括回迁房拆迁怎么赔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处理回迁房买卖合同纠纷

回迁房产权性质有三种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出卖人转让已购按 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的房屋,当事人主张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的,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中,陈先生和魏先生签订的 回迁房买卖 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双方签订的 回迁房买卖合同 系有效。 总的来说,回迁房买卖 合同的效力 应依回迁房终确认的产权性质确定,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 第二、若回迁房的性质为 经济适用房 ,合同的效力则按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具体为:1、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迁房买卖合同无效。2、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 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如果回迁房的房屋性质还未确定,因该房屋性质无法确定,故该类合同的效力尚无法确定,当事人可在房屋产权性质确定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 买回迁房先查明其性质——在此,房产律师团也特别提醒欲购买回迁房的买受人,可以通过开发商发放的拆迁政策中对回迁房性质的说明或者去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询确定回迁房的性质后再行决定是否购买回迁房,以免将来因为回迁房的性质未定导致房屋买卖 合同无法履行 ,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拆迁有好多年了,是商铺拆迁,至今不给合理的回迁房,而且我们这儿是先拆房,后补偿,怎么解决啊?

你好,如果有签订补偿协议,且在拆迁协议中明确了何时交付回迁房或是补偿款,但是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房产证的二手回迁房和有房产证的二手商品房以后拆迁一样赔偿吗

不一样。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回迁房与购房合同不符 拆迁户状告开发商被驳

因交付的回迁房屋与签订购房合同中房屋的楼层不一致,被拆迁户拒收房屋,在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等17名被拆迁户将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合格房屋。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为房屋已成现状,开发商无法交付约定房屋,因此驳回了刘女士等人的诉请。

原告刘女士等人诉称,2006至2007年间,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因开发建设拆迁了原告的房屋,经协商,双方同意以回迁的方式进行拆迁,并签订了补偿协议和购房合同,合同明确了提供给原告的房屋的位置和楼房的结构。2007年9月,在原告接收房屋时发现,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原定的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的楼房变成了七层的楼房。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交付合同约定的合格房屋。本案的诉讼费由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负担。

新凤凰城公司辩称,本案所涉房屋属于回迁房,而不是商品房。公司并未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的任何条款。公司向原告等人交付的房屋与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位置、楼号、单元号及门号完全一致,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及朝向,且我们所交付的房屋与原告等人购买房屋时公司所告知的建筑形式也没有变化。现在房屋半地下的建筑形式和复式户型楼梯外设均是应被拆迁村民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其客观困难所形成的。部分村民因经济较为困难或家庭人口较多,希望购买地下室。考虑到村民的利益,公司才将房屋建成半地下结构,使得采光、通风条件大幅度改善。复式房屋外设楼梯也是照顾村民的居住习惯。在村民购买房屋时,公司通过沙盘、光盘演示等手段使村民充分了解了房屋的建筑形式。另外,地下室及复式顶层的房屋价格低于其他房屋。现房屋已建成,手续齐备,完全合法,故不同意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另查,本案所涉工程项目属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农民回迁房工程。本案所涉楼房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地下一层,地上五层,1、2、9、10号楼无跃层。本工程于2005年8月开始施工,由2007年9月竣工。现楼房状况为:地下室部分露出地面,并以首层名义出售,1、2、9、10号楼加建了跃层,跃层的楼梯均设在室外。2007年10月19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信访意见函,该函载明:根据设计规范,地下室不能作为住宅使用,五层为复式建筑,开发商在规划验收后对复式结构内部进行了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等人与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楼房的具体状况,但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地下一层,地上五层,1、2、9、10号楼无跃层。现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建成的楼房地下室部分露出地面,并以首层名义出售,1、2、9、10号楼加建了跃层,跃层的楼梯均设在室外。从设计方案与房屋现状对比来看,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明显改变了原楼房的设计方案,而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对现楼房的状况也未能充分地告知原告等人,致使原告等人在签订合同时所预期的房屋状况与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的状况出现差异,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下,对方不能要求履行。现本案所涉楼房已建成,楼房现状已形成事实,原告等人要求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请求事实上已无法实现,加之履行的费用也过高,故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在此情况下,经法院释明,房屋已建成,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已无法按照原设计交付房屋,但原告等人仍坚持其诉讼请求,故法院对于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新凤凰城房地产公司改变房屋设计的问题,原告等人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解决。法院认为房屋已成现状,新凤凰城公司无法交付约定房屋,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刘女士等人要求新凤凰城公司履行合同,交付合同约定的合格房屋的诉讼请求。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买新房,就上搜狐焦点网

回迁房5年了 还没有消息怎样投诉和赔偿

搜集对方违约的证据,带着拆迁补偿合同到法院起诉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以上系笔者关于回迁房拆迁补偿官司纠纷以及回迁房拆迁怎么赔一些小小看法见解,若有不当之处烦请批评指正,若有什么建议意见,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