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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承租户行政诉讼起诉书,房屋拆迁行政起诉状怎么写

来源:拆迁官司作者:吉良朋 时间:2023-03-30 09:20:03浏览95次

大家好,关于拆迁承租户行政诉讼起诉书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房屋拆迁行政起诉状怎么写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申请拆迁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条件是什么?

申请拆迁行政诉讼要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准备基本的诉讼证据材料,明确起诉的行政机关。

具体申请行政诉讼的流程为:

1、起诉。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后6个月内起诉。

2、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5、作出判决。

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9、申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评估机构本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被拆迁人多数确定,不能协商的,由省政府制定办法,可是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区政府在这一方面没有沟通,被告区政府直接指派机构进行评估,违反法律程序,评估结果极低,损害被征收人利益。

国家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道路上稳步前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已颇有成效,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征地拆迁不仅要满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更要充分考虑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房管所违法变更承租人,如何准备行政诉讼材料

承租的问题,你得拿出你和你爷爷是共同承租人的证据,并且有法律效力的,虽然住在一起你没法证明你和爷爷承租,你叔叔要是出了钱的话就不好了。要是你叔叔没有参与承租,房管所就违法了。说真的打官司还得找个律师!

行政诉讼起诉状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 (一)

原告:超变态,男, 2001 年 1 月 1 日 出生,现住XXXXXXXXXXXXXXXXX

电话: *****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100820 )

负责人:许瑞表 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 2009 )第 22694 号关于第455 067 号“YOU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2005 年 9 月 8 日 向商标局递交了文字商标注册申请“YOUZHENG”(申请号455067、类别 36 ),请求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为: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银行;金融服务;储蓄银行;担保;信托;典当;经纪。 2008 年 12 月 4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原告作出了文号为 ZC4884467BH1 的商标驳回决定。原告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告于 2009 年 8 月 31 日 作出了商评字( 2009 )第 22694 号关于第 455067 号“YOU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商标审查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相关条款或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审;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并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

此 致

北京**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 超变态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 (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宏伟男,汉族,55岁,甘肃省酒泉市人。

酒泉黎明综合楼业主,住址:酒泉市雄关路11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酒泉市建设局。

住所:酒泉市新城区世纪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满,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酒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住所:酒泉市北环东路边9号。

法定代表人:段中伟,该站站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酒泉市中级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撤消酒泉市中级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二、依法追究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任由其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违法违规,造成黎明综合楼重大质量事故而长期不对其进行查处,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应由被上诉人,第三人承担不履行法定责任违法违规,承担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对一审确认做为定案依据的相关证据进行技术鉴定。

理由如下:

(1)一审故意不确认的事实为:上诉人从2002年9月18日(地下室施工期间)发现本工程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站有严重违法行为开始投诉,要求查处在黎明综合楼施工过程中存在使用废钢筋行为。直到2008年12月19日《行政判决书》(2008)(酒行初字第04号)下判决前也没收到酒泉市建设局只字片语的书面依法查处的规范性或非规范性的文件。其行政不作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一审判决确认的唯一一份2003年3月31日函件(指盖有肃州区质监站印章便函)。是一份结论为黎明综合楼框架梁板“大面积裂缝”是“温度裂缝”,目的是掩盖因使用大批量废钢筋造成质量事故的事实。世界上就这栋楼在自然环境中一冻一热,钢筋混凝土框架梁地板就断裂了?一审判决以此为“证据”确认为酒泉市建设局履行了质量监督监管的法定职责,荒唐之极!

(3)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其它证据,大部分是上诉人要求质量监督站,建设局依法查处追究质量事故责任者的投诉函,参加各方讨论工程加固方案的会议记录。本案中大多认定的证据,并没有任何规范文件显示是由酒泉市建设局对违法违规者依法进行查处或处罚的证据。一审判决把工程参建各方的非法律效力文字作为定案的依据是于法于理不符。

(4)一审判决极力回避的问题是酒泉市建设局七年时间拒不依法作为的事实,片面地采信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辩解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清楚应予以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更不应该以被上诉人要求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判决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事实”是不公平的。酒泉市建设局至今也没有对这起建筑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责任者进行过任何查处或处罚,更没有依法对故意生产制造伪劣建筑产品的责任者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一审判决认定建设局履行了“法定职责”是真正与事实不符的判决。

(5)一审立案后,主审法官在法定期限10日后,不给上诉人送达一审被告人答辩状副本,上诉人多次要求一审法院依法向原告交付被告的答辩状副本均被告知被告没有答辩。直至立案后的第三个月开庭之日,上诉人也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一审应诉的答辩状副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应诉,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其没有证据、依据,违法事实成立。

(6)2008年9月11日11时,一审法庭电话通知上诉人“9月17日上午开庭”,上诉人在当天下午领取开庭传票时,被法庭口头告知“建设局没人出庭,改在9月22日开庭。”

9月22日上午,上诉人按法定要求到法院报道时,又被告知“建设局仍不出庭,改在10月6号-10月9号开庭。”以写纸条的形式代为开庭传票,并特别注明要求上诉人“带立案时所提交给法庭一模一样的‘证据’质证”。限制了上诉人依法举证质证的权利,因此也替被告、第三人成功回避了能证明其违法犯罪的重要证据。(证据)

(7)2008年10月9日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在庭审中禁止上诉人宣读起诉状,限制上诉人就本事实进行发言辩论,始终与被告、第三人相互配合,草率几十分钟就宣告休庭。(证据)

(8)一审在开庭后长达三个月时间不下判决,主审法官却以约谈打电话的方式协迫上诉人撤诉,并“好言”“告知”黎明综合楼豆腐渣工程只是个“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没有形成法律证据”。“国家对假药、奶粉、牛奶、松花江水污染的监管部门追究责任是大气候所致,而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的违法责任追究还没有法律依据,你好撤诉,否则什么时候下判不好说。”主审人员全力维护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于法于理向悖的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9)一审判决只依据了一条法律、一条解释。判决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但六十四条的主要规定是要对违法的责任者进行处罚、停业、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根据《条例》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七十六条之规定,都符合该工程实际存在的问题。这些条例都规定应有法定的建设行业主管机关来实施执行。上诉人七年来的诉求也是要求建设局以相关“法规”“条例”规定,对违法责任者作出行政处罚或查处结论。而事实是,建设局至今也没有作出任何查处。一审判决不依据众多相关法规认定酒泉市建设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确凿事实,而是完全依照被上诉人意图要求避重就轻,长篇大论的引用事件过程混淆视听,为被上诉人开脱违法责任,故意作出了极为不公正的一审判决,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值得人们深思的,所判结论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10)一审判决称“经审查查明”,“2002年9月18日质监站发现钢材质量有问题”,“2003年3月19日质监站到现场观察裂缝”,“判定为温度裂缝”,“请专家鉴定,协调会议”。从判决书所列内容,给局外人看来真的是“查到细致清楚”,而实际事实是:质监站承包了黎明综合楼工程全部的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兼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质监站“检测合格”的175吨钢材,又被“质监站在施工现场发现钢材质量明显有问题”,“经检验伸长率不合格,经双倍复试合格”。判决书依照被上诉人的授意一笔代过所掩盖掉的事实是:2002年9月18日废钢筋问题暴露时,已经有几十吨废钢筋被混凝土浇铸在该建筑物地下基础地下室,一层大部分的框架梁及楼板里了,由此隐患导致了后期更严重的裂缝发生。印证这些事实的结论都有国家法定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佐证。不容置疑的钢筋混凝土铸成的建筑物在那儿作证,可以随时质证、复查、再复查!

一审判决书的一句“经审理查明”是掩盖不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更掩盖不了质量监督站是该工程质量事故参建责任者的事实!

(11)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拒不承认自己为工程出据了假的“材料检测报告”,又拿不出有权威检测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单位对工程实体材料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判决书以质监站的“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判定其行为“真实合法”,是对制假犯罪和生产伪劣产品犯罪的放纵。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6条。第18条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之规定,酒泉市质监站在黎明综合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了多项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从严惩处。

一审判决对酒泉市质监站为谋取非法利益,参与生产制造伪劣建筑产品的违法事实认定为“合法”,可见主审法官是没弄清楚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其他原因才作出这份无公正可言的判决。

(12)一审判决把工程参建各方的技术性讨论的会议记录,质监站为逃避违法责任自己编造的证据,强行认定为建设局查处过施工单位,质监站违法违规事实的行政行为的证据,是与事实和法理不符的,反而为证明建设局根本拒不对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质监站的违法事实进行查处确认了证据,请二审法院明查。

(13)经过一审的此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客观事实和充足的证据证实存在有刑事犯罪,违法违规的事实和证据。一审判决极力回避案件中存在的事实和证据,不依法出具司法建议书,上诉人不能诚服,请二审法院能予重视。

(14)上诉人是劣质工程的受害者,有不能使用的不合格工程的事实存在,有国家权威的法定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实体现状及实体材质作出的鉴定结论。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释义第六章》54条第2项;60条第1项、第2项;62条第2项等规定向法院提出由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酒泉市建设局,承包本工程使用材料检验、兼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的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赔偿受害者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审判决上诉人“要求赔偿于法无据”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15)根据《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酒泉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施工单位出据虚假《材料检验报告》参与造假活动,由此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和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请二审法院核实客观事实给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以真正的事实、证据为依据,而完全采用被上诉人的“陈述”作出判决,是违反常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第三人的违法侵权赔偿责任,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的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和第三人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宏伟

**年12月28日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 (三)

原告: 缪桂芳 地址: 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 电话:*****

被告: 仪征市人民政府 地址: 江苏省仪征市解放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费高云 职务: 仪征市人民政府市长

电话:****

诉讼请求: 节约土地资源,加强对违法建房进行执法。

事实和理由: 我是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村民缪桂芳,2008年7月28日我曾向李小敏副省长举报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侵占他人土地违规建房。( 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十五年前就离开了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在仪征市区建房并居住工作,他家老宅子占地1500平方,全部盖成房屋出租给外地人做生产作坊,现在又建新房,其中建新房的地块有一部分和我家有争议,需要确权之后才能开工建设 )。江苏省李小敏副省长作了批示,仪征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下来找我家谈话,并作了表态,农村建房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建新房之前旧房必须拆除,严格按照仪征农户建新房的标准占地只能165平方,建筑物只能是165平方的70%,涉及到土地争议的问题必须经过确权之后才能施工,我们也将土地确权请求申请交到国土局了。但是奥运会一闭幕后,何俊华弟兄二人依然我行我素,依然违章依仗权势非法占用他人土地违规建房,我去制止,他利用他家人多强行施工还打人。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说我家有人在市委市政府,法律和领导批示有个屁用,老子房子照建照违章你能把我怎样。 河北村支部书记明福美竟然说何家有权有势,你家不要闹了,闹了也没用。而明福美本人就带头占用新地皮建房,旧房未拆并把旧房卖给外地人。在我们河北村视土地管理法为儿戏,给老百姓中带来极坏的影响。我向仪征国土局反映何俊华、何山华家又违建了,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同上次领导批示到我家的言行截然不一样,明显坦护何俊华、何山华,国土局知法犯法,严重渎职,对违法行为进行庇护。现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 致

仪征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年 9 月 28 日

附:1、本诉状副本 2 份。

2、何俊华何山华违法建房图片及老宅图片、

3、河北村支部书记明福美违规建房图片及被私卖的旧房图片。

拆迁行政诉讼起诉状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下面是YJBYS我收集的有关拆迁的行政诉讼起诉状,欢迎借鉴!

拆迁行政诉讼起诉状一

原告:xxx男 x岁 汉族

现住址:某某市某某办事处

原告:xxx男 x岁 汉族

现住址同上

被告:xx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第三人: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xx市建设局发给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许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事实和理由

二原告是位于xx市xx办事处的居民。二原告于2008年x月x日接到xx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拆通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通知书。称因“xx安居花园”建设,对二原告所有的房屋实施拆迁。拆迁协商工作开始后,二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先查看拆迁人是否具备《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具备的五项批准文件,(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专户存款证明)。被告及第三人拒不提供。

二原告认为,作为利害关系人二原告有权查阅该五项批准文件并且对其真实及有效性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告及第三人拒不提供该五项批准文件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提供不了上述五项批准文件,所以二原告认为被告违法核发拆许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据此,二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建设局发给xx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许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xxx

具状人:xxx

二0xx年xx月 xx日

拆迁行政诉讼起诉状二

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拆迁行政诉讼起诉状三

原告: 朱xx 身份证号:320xx51xxxxx1643

地址: 电话:136xx7498

原告:朱xx(xx县xx镇申建建材服务部)

身份证号:320xx519451105141643 注册号:320xx5xxxxx02959

地址:xx省xx县xx镇xx村 电话:136xx7498

原告: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军

经常办公地:xx市xx路xx1弄xx号xx室

电话/ 传真:021-52xx3 邮编:200333

注册地:xx省xx县城xx路xx号

被告:xx市xx区市政工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朱xx因其违法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379,830.78元。

二、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款项自2010年4月1日至本案判决生效时的利息。

三、 请求判令被告给予原告朱xx子女朱xx、朱xx因拆迁所应得的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

四、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朱xx(xx县xx镇申建建材服务部)、原告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五、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朱xxxx年与王春香女士在xxxx区登记结婚,携一子一女(朱xx、朱xx)定居xxxx区xx路xx。同时原告朱xx以xx县xx镇申建建材服务部名义授受原告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xx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派,以xxxx区枊营路兴隆村3号为办公营业场所开展建筑承建业务,多次签订合作联营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并持续至拆迁前。期间,原告朱xx于19xx-19xx年出资与张连胜共同翻建枊营路兴隆村3号房屋(后张连胜去世后由其妻俞桂英继承),并取得该房130.83平米的原始产权。

xx市xx区市政工程管理局与原告朱xx签订xx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约定补偿房屋面积72平方米,对其余面积不予承认和补偿、对原告没有xx户口的子女(朱xx、朱xx)不予补偿和安置,对原告朱xx(xx县xx镇申建建材服务部)和xx市xx区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联营经营主体资格和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认可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具体规定,被告方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具诉状上呈人民法院,恳请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个人)

朱xx(xx县xx镇申建建材服务部)

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5 月15 日

关于拆迁承租户行政诉讼起诉书和房屋拆迁行政起诉状怎么写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请阅读相关文章或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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