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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与诈骗,本案是诈骗还是招摇撞骗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1 11:30:04浏览54次

案例介绍?

从2000年到2001年冬季,曹某共诈骗他人现金、摩托车和手机10余万元。其中,2001年11月,曹谎称自己是某区法院工作人员,以帮助取得驾驶证为由,骗取王现金170元和摩托罗拉手机1100元。卖了以后,曹把它挥霍掉了。同月,曹谎称自己是某区检察院工作人员,骗取孙现金700元,以帮助其找工作为由挥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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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曹应通过累计10次诈骗所得的数额,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其中两种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欺诈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另外八种欺诈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

?你说什么?讨论?

诈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正常活动的行为。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和诈骗罪都有“欺骗”一词,即编造谎言、隐瞒事实、获取他人信任。此外,诈骗犯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为了谋取某些财产利益,这与诈骗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但是,二者之间有严格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犯罪的构成特征上: (1)侵略对象不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诈骗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不同的行为方式。诈骗罪仅限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对欺诈手段没有这种限制,可以通过任何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欺诈,从而欺骗受害人“自愿”交出财产。 (3)犯罪人为不同目的实施犯罪。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然而,欺诈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这比欺诈的目的要广泛得多。 (4)犯罪数量是否有限制是不同的。诈骗犯罪的构成对诈骗的金钱和财产的数额没有要求,因为这种犯罪不一定表现为诈骗金钱和财产,而可能是诈骗其他非法利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声誉和正常活动的影响和破坏。诈骗罪的构成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人才能作为诈骗受到处罚。一般来说,区分这两种犯罪相对容易。但是,如果行为人通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职称欺诈性地骗取财产,这将涉及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的重叠,需要认真分析。

条款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由于若干条款的规定错综复杂,在内容上存在从属或交叉关系的情形。法律重合的目的是解决当一个犯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时,适用哪一个法律的问题。文章竞合具有以下特征: **,实施犯罪行为。

行为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这是法律规定一致的客观基础和必要因素。二是违反多部法律规定的多种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违反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数种犯罪,是法律重叠的法律表现。 第三,几种犯罪之间存在逻辑关系。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几个犯罪概念之间存在从属或重叠的逻辑关系,这是法律规定一致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法律规定一致的逻辑来源。由于刑法中犯罪概念之间这种交叉关系的不同表现,交叉关系中的条款重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交互重合和部分重合。互动竞合是指两个犯罪概念的外延重叠。在我国刑法学界,对竞合有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人们认为,当一项法律的部分内容成为其他法律的部分内容时,这不是法律的重合,而是想象中的犯罪的合并。 第二是肯定说。人们认为这两篇文章内容的重叠就是文章的重叠。应该肯定后者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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