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2 10:50:04浏览91次
欺诈是指利用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第266条,涉及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欺诈构成犯罪。**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诈骗数额较大,从2000元起,数额巨大,从3万元起。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许多欺诈未遂的案件。在如何处理大量欺诈和未遂欺诈方面存在分歧:
有些人认为试图诈骗大量金钱不应被定罪和惩罚。原因是,虽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已经开始实施诈骗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的,为诈骗未遂。欺诈未遂,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但是,《解释》并未具体说明严重欺诈未遂的具体情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涉及巨额欺诈的企图应该被定罪和惩罚。
原因是**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依法定罪处罚。至于什么是严重,《解释》不清楚,但“特别严重”的定义可以参考《解释》的第1条。同时,由于诈骗罪和盗窃罪都是财产犯罪,刑法也将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并列,特别是数额巨大与情节特别严重并列,这表明其立法精神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根据1997年11月4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的《**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情节严重的盗窃罪未遂是可以认定的。精华阅读:拖欠货款怎么构成诈骗,恶意拖欠手机费能否构成诈骗?
成都李某被控恶意拖欠手机话费涉嫌诈骗[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曾于1999年7月29日和9月15日两次使用其“陈雪”身份证,并在成都移动通信公司进行了登记,购买了两部手机供自己使用。截至2001年2月28日犯罪时,他总共欠了9256元的手机费。2001年3月7日,成都移动通信公司向李某收取电话费和滞纳金2.47万余元。李某因涉嫌诈骗被成都..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