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3 08:30:04浏览198次
【案情】
被告小安因工作调动,于2000年12月18日在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开办了一家食品公司。他是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为小安和小昌(小安的父亲于2009年去世)。2006年,重庆市涪陵区经济信息委员会要求被告小安复工后停止经营食品公司。被告小安向重庆市涪陵区国家税务局镇西税务所申请注销该食品公司税务登记。经审查,该局于2006年9月29日取消了税务登记。由于该食品公司自2005年以来没有进行过工商年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分局于2008年11月决定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被告肖安复工后于2011年上半年发现,国家将对2009年至2010年关闭停产的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等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进行补贴。他找到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处处长曾恺进行咨询。被告小安决定申报其食品公司获得国家补贴资金,并认为其可以利用在重庆市涪陵区经济信息委员会的工作便利,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经营该公司。之后,被告小安利用工作之便,先后找到了产业结构调整部门的工作人员。他查看了其他企业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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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小安向重庆市涪陵区经济信息委员会提交了上述伪造材料。2012年9月10日,被告小安伪造公司股东肖畅(2009年去世)签署的委托书,将赔偿金转入小安个人账户。2012年9月19日,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将320万元国家补助资金划入被告小安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涪陵支行的个人账户。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小安主动向重庆市涪陵区纪委自首,并主动追回赃款320万元。被告人小安到庭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他人的犯罪线索,并能够侦破其他案件。
被告肖安辩称,其企业符合申报和关闭企业领取国家赔偿的条件,只是在申报阶段因时间限制伪造了相关材料,主观伤害较小。企业停产后,约70名员工的薪酬在70万元至80万元之间。在国家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之前,已经将赔偿款上缴到纪委账户,这是一种犯罪未遂。它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
【裁判】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关于被告人肖安犯罪行为的定性,经调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央政府关闭小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文件规定,关闭小企业是对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等小企业的行政关闭。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地方政府。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是《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合同”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被告小安与政府(被骗单位)在《合同法》范围内未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安的行为不适当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认定被告人肖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