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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7 15:00:06浏览102次

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虽然一些犯罪活动也使用一些欺骗手段,甚至追求一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其侵犯的对象并不限于公有或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它不构成欺诈。例如,贩卖妇女和儿童是侵犯个人权利的罪行。

诈骗罪的客体只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

目标还应该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刑法第193条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在形式上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捏造事实,另一种是隐瞒事实,两者实际上都是使受害者陷入错误理解的行为。欺诈的内容是使受害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置。因此,无论它是虚构的,隐瞒过去的事实,现在的事实和未来的事实,只要它有上述内容,它是一个骗局。如果欺诈的内容没有导致他们处置自己的财产,这就不是欺诈。欺诈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以使公众有一个错误的理解和夸大他们出售的商品。如果不超出社会的容忍范围,就不是欺诈。对欺诈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欺诈可以是口头欺诈或行动欺诈(欺诈本身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即有义务说出某些事实,但不履行这一义务会导致另一方陷入错误理解或继续陷入错误理解)。利用这种理解错误地获得财产的行为者也是一个骗子。根据《刑法》第300条,任何人组织和利用秘密社团、邪教或迷信来骗取金钱或财产,将受到欺诈处罚。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的错误理解是由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会妨碍欺诈的成立。在欺诈和另一方对财产的处置之间,必然涉及另一方的错误理解。如果另一方由于对欺诈的错误理解而不处分财产,欺诈罪就不能成立。只要欺诈的另一方拥有处置财产的权力或地位,就不要求它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陈述和虚假证据,使法院能够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欺诈行为并未成立(详见**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置包括处置行为和处置意图。这一要求是为了区分欺诈和盗窃。财产的处置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行为者承诺获取财产,或承诺转移财产权益。如果行为人实施欺诈并导致他人放弃财产,而行为人拾得了财产,他也应受到欺诈的处罚。然而,将类似硬币的金属片放入自动售货机以在自动售货机中获得商品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而是盗窃。

 **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涉及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欺诈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督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新司法解释,诈骗数额较大,从3000元起至1万元以上。欺诈未遂,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诈骗罪不限于取得有形的东西,还包括取得无形的东西和财产利益。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以欺诈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为欺诈。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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