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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烟换假烟的视频,“买真烟换假烟”:盗窃还是诈骗?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8 21:30:03浏览57次

案例:2009年1月1日,张去了王的商店。张说他会买10支烟送人。如果别人不要,他就把它们还给王。王某答应了。张付了王5000元买烟,拿了10支烟又回到酒店。在他住的房间里,他打开从王商店买的100盒香烟,取出盒中的真香烟,放入从别处购买的假香烟中,并使用特殊技术重新密封每盒香烟,使其外包装完好无损。后来,张去了王的商店,声称香烟没有送到,并要求退款。王追回了张交给他的假烟,并根据协议将5000元返还给张。张付给王100元“手续费”。

张后来被警方抓获。

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张以欺诈手段秘密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有盗窃嫌疑。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编造了买烟送礼物的事实,隐瞒了用假烟代替真烟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具有欺诈嫌疑。

评论:我同意**个观点。

推荐阅读:**高院罪名的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

盗窃和诈骗都是侵犯财产罪。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关键在于受害者是否基于错误的理解而“自愿”处置财产。盗窃是由秘密盗窃犯下的。犯罪行为人在财产所有人、保管人和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财产。诈骗罪的行为如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所有权)为目的实施诈骗——对方产生错误理解——对方基于错误理解“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也就是说,在诈骗罪中,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有基于错误理解而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外,他知道处置财产行为的“处置”性质,在形式上是“自愿的”。因此,即使在行为人非法取得财产时存在欺诈,如果没有受害人基于错误的理解“自愿”处分财产的事实,但行为人**终通过盗窃取得了他人的财产,就不可能成立欺诈,而是构成盗窃。

本案中,张向被害人王某编造了“买烟送人”的事实,隐瞒了“退假烟”的事实,骗取王某5000元,客观上表明张编造了不存在的事实,骗取王某的信任,致使王某对事实有错误的理解,从而做出了财产处分,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获取财产的关键手段是盗窃。受害者王给了张10支烟作为正常交易,没有错误理解。

张"买"了真烟后,离开王的店返回旅馆,把假烟放在真烟盒里,又回到王的店去退假烟。它不仅持续时间长,而且还在两个地点完成,这不同于一般在现场秘密获得的盗窃模式。它也不同于一般形式的“转移包”,即犯罪嫌疑人利用受害人的疏忽,转身,离开一段时间等。从虚假中改变真相,从而窃取财产。基于此,张收购真烟是否涉嫌盗窃?盗窃是指为了非法占有而秘密窃取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盗窃罪具有以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秘密盗窃是指人们主观上认为他们使用了财产所有人、保管人和经手人不会发现的方法秘密窃取财产的行为。秘密盗窃的秘密性是盗窃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该罪区别于诈骗、抢劫、抢劫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时空转换不是盗窃罪构成的条件性障碍。虽然张的行为明显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包转”盗窃行为,但它仍然是张犯罪目的的关键。张非法收购真烟应定性为盗窃。事实上,这种利用欺骗手段使他人相信某些事实,然后通过盗窃手段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欺诈性盗窃”,并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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