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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如何掌握数额标准的答复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1 10:35:01浏览57次

发[2006]15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合同诈骗罪相似,法定刑范围相同,**高人民法院自1997年修订《刑法》以来没有对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进行过解释,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诈骗案件时,参照《高月法》第21条对诈骗罪实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大”的标准。合同诈骗罪[2002] 8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6年4月12日

附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

21、关于个人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及所辖市、县、区“数额较大”在5万元以下,“数额巨大”在5万元以上但在50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大”在50万元以上。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所辖市、县、区“数额较大”在4万元以下,“数额较大”在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数额特别大”在4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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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在犯罪发生地广东省审理合同诈骗案件,应当遵循犯罪发生地的标准。

犯罪地点在广东省以外的案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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