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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新加坡立案标准,诈骗标准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2 15:10:02浏览107次

欺诈标准

一、立案标准

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占有是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起诉:

(一)个人骗取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欺诈,欺诈所得归本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这项罪行是1997年新加入刑法的。

《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名义或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诱使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从对方收到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离;

(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物的。

这种犯罪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个人骗取合同,被骗取的财产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单位或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条规定:“个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应当立案侦查。这主要是指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起个人合同诈骗案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0000元。

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应当立案侦查。二、本罪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一罪行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地说,本罪的特征是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了数额较大的金钱。刑法规定了五种犯罪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上由故意构成,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为了骗取他人的财产,但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他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实施上述欺诈行为,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不能以欺诈论处。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仅包括行为人拥有非法所得的意图,还包括法人、单位或第三人拥有非法所得的意图。

三。本罪的认定

1.正确把握立案标准,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正确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他们是否有实际的表演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完全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并且可以预计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没有实际能力履行合同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有履行能力,但在签订合同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通过履行上述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仍然引诱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是,如果它本来能够履行或者本来能够履行,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某种原因仍然不能履行,则应当作为合同纠纷处理。

3.这种犯罪和欺诈之间的界限。两者本质上都是欺诈行为,都有欺诈的意图。区别的关键在于:

(1)犯罪时的不同问题。本罪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但是,一般诈骗罪没有具体的时间和条件。

(2)不同的犯罪手段。本罪的行为是特定的,即刑法规定的五种方式之一。但是,一般诈骗罪对行为方式没有具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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