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秦明,顿海山、秦明卫、朱传华伪造购物结算卡诈骗案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3 08:25:02浏览86次

情况

被告敦海山,又名何,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宜昌求是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宜昌军区谭家河路38-132号。

被告秦,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中国技术教育学历,宜昌国际贸易大厦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出纳,住宜昌军校军区机械厂5号宿舍。

被告褚传华,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初中学历,无职业,住宜昌市朱桢路78号。

上述三名被告因涉嫌诈骗于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被拘留,并于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被捕。

2000年12月初,被告邓海山、秦计划伪造宜昌国际贸易公司结算卡兑换现金。此后,秦向敦海山提供了面值为100元的《宜昌市国际贸易结算卡》和《宜昌市国际贸易经营许可证》各一份。2000年12月12日,杜海山赶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在葛淑芬(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另一起案件已处理完毕)的帮助下,他伪造了两张宜昌国际贸易邮票和10000张面值100元、面值100万元的假结算卡。他伪造了一张“吴冰”的私人邮票,并购买了伪造的结算卡所需的日期戳。2000年12月底,被告敦海山将上述物品运回或委托回宜昌。从2000年1月到犯罪发生,三名被告使用伪造的结算卡进行大额购买或兑换现金。被告敦海山还向他人发送大量假结算卡进行购物,给宜昌国际贸易公司造成了共计35.44万元的现金和物质损失。案发后追回的赃款赃物总值31.5万元。

试验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推荐阅读:**高院罪名的司法解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

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企图骗取商业财产100万元,其中骗取35 . 44万元。由于超出被告意愿的原因,欺诈未遂金额为645,600元,数额巨大,其所有行为均构成欺诈。宜昌市西陵区法院认为,三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欺诈。被告人敦海山在本案中起了重要的决定性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秦、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本案的共犯。他们供认不讳,收回了所有被骗的财产。根据法律,他们可能会受到较轻的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敦海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

推荐阅读:诈骗未遂的立案标准,诈骗既遂的立案标准

2.被告人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