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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2万贼抓住了,照看房子伸贼手谎称被盗定何罪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4 08:55:01浏览84次

作者:戴耀清

案例:

金和他的妻子去上海参加他们儿子的婚礼。在离开之前,他们委托他们的同事李某照看他们的房子。李某在金某家书房看杂志时,发现书里有一万元现金。因此,李某拿走1万元现金,伪造了金某的盗窃现场。金和他的妻子从上海回到家。李和金撒谎说他们的家被偷了。金和他的妻子在杂志中发现1万元现金不见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不同意见:

关于如何描述李某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种意见认为,李趁金夫妇不在时,带走1万元现金,制造了盗窃现场。他非法拿走了10,000元,却没有想到他不会被金和他的妻子发现,因此构成了盗窃。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的三种情形之一是非法占有他人在押的财产,数额较大的拒绝返还。李非法挪用金夫妇在书房杂志上发表的一万元,实质上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数额较大且拒绝返还的,符合侵占罪的客观表现。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评论:

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在于李某获得的1万元是否属于秘密盗窃罪。

从这起案件来看,当李某拿到1万元现金时,店主金某和他的妻子远在上海。他负责金某的所有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说,他控制了金某的财产。当李某从金某处获得财物时,无人在场。没有必要秘密地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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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以公开从他的家人那里得到财产?瞬间循环?秘密盗窃的特征。

其次,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在这起案件中,李某为金某和他的妻子照看房子,并似乎对金某和他的妻子放在书房杂志里的1万元现金负有监护责任。事实上,这不是真的。根据中国《合同法》关于货币合同保管的第375条,存款人存放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保管人将接受或封存.本案中,金、李夫妇未对1万元的抚养权进行申报、接受或查封,这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抚养权合同。由于不属于保管合同,李某对金某及其妻子的1万元现金没有保管责任。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拒绝返还。因此,不构成侵占罪。

第三,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从这起案件来看,李客观上隐瞒了自己非法持有1万元人民币的事实,编造了金氏家族被盗的事实。目的是隐瞒真相,玩典型的骗局。由于李使用了这种欺骗手段,金和他的妻子相信那一万元确实是被别人偷的。因此,他们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没有侦破此案,金和他的妻子会相信这1万元真的被别人偷了。客观地说,这一万元是李某非法持有的。这是金某夫妇欺骗的结果,并非出自金某夫妇的真实意愿。因此,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应更好地定性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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