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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最新规定,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4 10:35:01浏览124次

一、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标准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1996年12月16日)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活动,构成信用证欺诈。

个人信用欺诈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为“巨额”;如果个人的信用欺诈金额超过50万元,这是一个“特别大的数额”。

单位发生的信用欺诈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为“巨额”;如果单位发生的信用欺诈金额超过250万元,则为“非常大”。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5: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刑法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起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金额超过5000元。

二、信用卡诈骗量刑标准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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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严重情节是指数额巨大的欺诈行为或其他严重情节。

这里的数额很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骗取5万元以上的人。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伪造后再使用;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经反复教育仍拒绝更换的;因欺诈行为给他人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等等。

所谓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数额极大的欺诈和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特别大额的起征点为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它主要是指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作为一项常规业务;属于累犯、惯犯或者多重犯的;有多重严重情节的;因自己的欺诈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实施其他严重犯罪,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等等。

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事实上,判决完全是基于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而此时我们肯定后悔受到惩罚。当我们使用信用卡时,只要我们严格遵守使用方法,我们就可以完全避免这些犯罪行为,让信用卡给我们带来更大的帮助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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