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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委托他人购买车票却乘机携带其财物-本案应构成诈骗罪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6 14:35:02浏览120次

情况

张(女)坐长途汽车去湖南岳阳。在公共汽车上,她遇到了一个男人,陈某。晚上,他们住在一家旅馆的615房间。 第二天早上,两人去酒店服务台结账。陈某找回了4万元,并把它放进了他的手提箱。后来,他们一起去了火车站附近的一家餐馆。在餐馆里,张说他肚子疼,就把它递给了和200元钱,请他帮忙买一张去广州的火车票。

收到钱后,把手提箱交给张,就去买火车票。离开长沙大约5分钟后,张拿着的行李箱走出餐厅,拦下一辆出租车,让司机把它带到长沙。在出租车上,张借了司机的螺丝刀撬开行李箱,把4万元放进了自己的背包。

本案对张的行为构成犯罪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张的贪污罪是适当的。笔者认为,张的诈骗罪更为准确。讨论如下:

**,张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原因是贪污罪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而拒绝返还的行为。虽然这种犯罪的目的也是非法占有,但它不同于其他财产犯罪,因为犯罪人**初是通过合法和善意的手段获得对他人财产的占有。也就是说,非法占有财产的意图是在占有财产之后产生的。

在本案中,张虽然取得了他人的财产,但并不是通过正当的善意手段取得的。当张从酒店前台退房时,他**次发现有4万元。然后,他在餐馆里编造了胃痛的事实,用陈某帮忙买票作为借口,让他自愿交出他的手提箱来妥善保管,然后趁机逃走了。由此可见,张采取欺诈手段,取得了手提箱的占有权。这种占有是张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取得的。也就是说,张非法占有该财产的意图在他占有该财产之前就已经存在。

因此,张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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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客观上,张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张发现把4万元放进了自己的行李箱,然后谎称自己在餐馆里肚子痛,并把200元钱交给帮他买了一张去广州的火车票。他行动的目的是诱使陈某主动交出他的手提箱,并帮助陈某逃跑。陈某措手不及,识破了张的诡计,使张得逞。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张关于胃痛是否必然导致自首的谎言并不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种诈骗手段只是一种引诱。只要客观上被这种引诱所欺骗,张就会构成诈骗罪。至于把手提箱安全地交给张代为保管,那是基于两个* * * * * *的信任,但并没有影响诈骗。

总之,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方法,使被害人主动交出自己的财产。张在酒店前台结账时发现有4万元。也就是说,他有非法占有它的想法。他编造了他在餐馆里胃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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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一、客体合同欺诈的客体相对复杂。首先,合同欺诈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合同的另一方应包括个人和法人..点击阅读

张打着请帮他买票的幌子,让他主动把手提箱交给自己保管,然后乘机逃走。张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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