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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被判刑后还要还钱吗,利用伪造转账截图骗取店铺财物,构成诈骗罪被判刑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8 16:05:02浏览54次

**近,石景山法院以欺诈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张被责令退还赵1200元、孙13000元、顺义区一家造型店3500元、张家2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14件衣物被拘留机关归还给了受害人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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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6年4月至5月,被告张使用伪造的支付宝账户转账截图,编造转账诈骗多家门店财物的事实:

一、2016年4月,被告人张在受害人赵经营的店铺内,利用支付宝账户的虚假截图,编造向赵转移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骗取赵现金1200元及服装、箱包等物品。

二。2016年5月,被告人张在被害人经营的商店及商场等场所向被害人虚构转账5.2万元。此后,他从孙谋那里骗取了13000元现金和鞋、包等物品。同年5月,被告人张以同样方法骗取孙1万余元,但未果。

3.2016年5月,被告张利用支付宝账户转账截图,向一家模特商店的一名员工虚拟转账6000元。他在商店办理了一张6000元的会员卡,消费了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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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一、客体合同欺诈的客体相对复杂。首先,合同欺诈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合同的另一方应包括个人和法人..点击阅读

4.2016年5月,被告张在受害人张家经营的店铺内,利用伪造的支付宝账户截图,编造向张家转移人民币2400元的事实,骗取张家现金、衣物、鞋子等商品200元。另据调查,2016年5月,被害人赵将被告人张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公安机关查获了赵某被骗的14件衣服,现被公安机关扣押。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较大,构成欺诈,应当依法处罚。在犯罪事实的第二部分中,被告人张已经开始实施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鉴于被告人张在到达时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如果他在法庭上主动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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