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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怎么判,金融诈骗罪浅析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9 09:00:05浏览89次

摘要:我国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诈骗罪,但没有具体规定金融诈骗罪。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号法律,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和其他相关金融诈骗犯罪。修订后的刑法肯定了《决定》的一些情形,增加了许多新的罪名,并在分则第三章中专门设立了一节,对金融诈骗罪进行了规定。笔者通过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司法界限、犯罪预防等方面的阐述,提高对金融诈骗犯罪的认识,从而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金融诈骗犯罪。

主题词:金融诈骗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金融业和证券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银行机构已从原来的“钱”职能逐步转变为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杠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各种金融、信贷和证券机构应运而生。过去,一些主要由政府承担的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职能,已逐渐由金融机构承担。然而,随着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增加和金融机构成为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监管者和稳定者,围绕金融活动的各种经济犯罪也在增加。为了有效打击和制止犯罪,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证《保险法》、《银行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法增加了关于金融诈骗的规定。本文就金融欺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一,金融欺诈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实施欺诈,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秩序,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金融诈骗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具有严重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基本特征。(一)社会危害性严重。所有犯罪行为都应该被定义为犯罪的原因是它们严重危害了社会。金融诈骗犯罪危及国家的金融秩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承担着调整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使命。如果金融秩序被破坏,这无疑等于为我国的市场经济从釜底抽薪。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将从根本上动摇,从而威胁到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的成就将被浪费掉。 (2)刑事违法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必要前提,但并非所有具有犯罪文化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因为犯罪行为除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外,还应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是指违反刑法规范,特别是金融诈骗,不仅严重违反《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而且直接违反刑法。它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3)应受刑事处罚。犯罪和惩罚有着必然的联系。刑罚是刑事法律法规对犯罪的调整方法。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刑事处罚将适用于金融欺诈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金融诈骗罪不仅具有普通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征,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 (1)工业性质。金融诈骗犯罪具有很强的行业特征。金融欺诈发生在金融活动中。金融欺诈几乎发生在金融行为的所有领域,如货币、证券、信贷、票据、保险等。 (2)欺诈。尽管各种金融诈骗犯罪在种类和表现上各不相同,但本质上却不能脱离一个词。 (3)复杂性。金融诈骗是一种智力犯罪。除了利用金融知识,犯罪分子还利用高科技犯罪。手段和满足

金融诈骗和其他犯罪一样,由四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四个要素之一是不可或缺的。

1、财务欺诈的主体。针对金荣的诈骗罪的主体比普通犯罪更加复杂,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我国刑法中的金融诈骗犯罪大多由一般主体构成,如贷款和集资诈骗犯罪。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此类犯罪。在金融诈骗的个别犯罪中,只有保险诈骗的主体由特殊主体构成,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犯罪主体。

修订后的刑法分三条规定了单位犯罪,即第192条,金融工具诈骗,第193条,集资诈骗,第195条,信用证诈骗。

2.金融欺诈的对象。金融诈骗的客体大多是单一客体,如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等。金融诈骗的客体,如集资诈骗罪,侵犯了投资者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

3.金融欺诈的主观方面。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有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其目的是获取金钱或非法经济利益。过失不能成为金融诈骗的犯罪形式,即过失不能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主要有两项针对非法占有的规定: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金融工具欺诈、信用证欺诈和保险欺诈等其他犯罪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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