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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和抢夺罪的区别,关于诈骗罪、抢夺罪的48问及解答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0 09:45:02浏览124次

1、为获取回扣,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是否构成诈骗罪?

为了获取回扣,那些使用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和使用手机拨打国际语音频道,造成电信费用损失的人,构成欺诈。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如何认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大量财产,构成诈骗犯罪的,以重罪论处。

3、拾得他人带密存折,猜中存折密码并非法取款的,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任何人发现别人的秘密存折,猜测存折密码,非法取款都构成欺诈。因为行为人不是通过秘密盗窃获得存折的,所以不构成盗窃。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如果犯罪人在取走他人的存折后,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存折上的钱以隐瞒真相,其行为构成欺诈。

4、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盗盖单位储蓄业务专用章和业务人员印鉴的形式,自制“高额利率定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何罪?

银行工作人员通过自制“高利率指令”,以单位储蓄业务专用章和业务人员印章的形式,骗取他人资金。涉案金额特别大,构成欺诈。

5、以许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为诱饵,虚构施工项目,骗取“活动经费”,并签订虚假承包合同的,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以签订施工合同的承诺为诱饵,编造建设项目,骗取“活动资金”,签订虚假合同构成欺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特殊的一般关系,其中合同诈骗罪通过签订合同达到诈骗目的。该行为人捏造建设项目,并以签订项目合同的承诺为诱饵,骗取“活动资金”。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虽然行为人和受害人签订了虚假的工程合同,但这只是一种掩盖行为,而不是一种欺诈手段。合同的签订不影响欺诈财产的完成,也不符合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利用合同作为欺诈手段的客观要求。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而应作为欺诈予以处罚。

6、通过伪造身份证明,将租赁来的汽车予以典当的,应如何认定?

那些通过伪造身份证明典当出租汽车的人构成欺诈。

7、通过伪造身份证明等手段将原机主手机号码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该号码卖与他人获取钱财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任何人将原所有人的手机号码转到自己名下,并通过伪造的身份证件将该号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钱财的,将以欺诈罪定罪处罚。简单的手机号码没有价值,因此没有财产属性,不构成盗窃。行为人伪造身份证明,将他人的手机号码转移到自己的名下,然后隐瞒自己不是该号码真正所有人的事实,使受害人误以为该号码是被告所有,从而导致错误理解。基于这种错误的理解,犯罪人与犯罪人进行了交易,从而获得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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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终发现手机号码被真正的主人找回,无法使用,造成了经济损失。整个过程符合欺诈的构成特征。

8、行为人通过群发短信骗得受害人大量钱款为躲避侦查而丢弃银行卡,对所骗其余大额汇款未实际占有且被追回的这部分钱款属于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

犯罪人通过群发短信骗取受害人大量金钱后,为了逃避调查,他丢弃了银行卡,其他受害人将大量金钱汇入银行卡。犯罪人实际上不拥有并被追回的这部分金钱属于犯罪未遂。

9、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应当如何处罚?

弄虚作假既遂又未遂,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应当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达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论处。

10、利用异地刷卡消费反馈时差,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将款项存入指定贷记卡,当同伙在异地将贷记卡上款项消费完毕后,又谎称存款出错,要求撤销该项存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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