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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身份证办理“小灵通”该当何罪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2 11:30:03浏览92次

[背景新闻]

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珠海市居民张女士收到当地网通公司发来的打到她家邮箱的电话通知。通知上说她欠两个电话号码(都是小灵通号码)38,000元,包括25,000元的国际长途。

张女士没有用自己的身份证申请这两个小灵通号码,早在2002年12月,她就因为家里被盗而丢失了身份证。事实已经在警察局备案了。在申请电话号码时,网通的提醒是通过申请人身份证的地址寄出的,所以张女士去网通要求打印账单进行查询,但公司对她说:“你可以先向公安局报告后再查看”。

[法律分析]

首先,案件的定罪是有分歧的

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8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法审[2000]12号)第九条规定,使用虚假或欺诈性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和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费用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罪定罪处罚。

应该承认,这是本案**合适的条款,所以将此案定性为诈骗犯罪是合理的,但问题是,“小灵通在法律上能被定性为‘手机’吗”,我相信大多数人持积极的态度。根据相关信息产业部门的权威定义,小灵通是指个人接入通信系统(PAS: Personal Access System)。它利用微蜂窝技术将小灵通电话以数字无线方式连接到固定电话网络,在无线网络覆盖范围内提供免费的移动通信服务,随时随地接听和拨打电话,享受随时随地上网和发送短信的乐趣。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小灵通具有移动通信的特点。然而,我从来没有在**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看到过关于小灵通是否等同于手机的权威观点,但我对此表示怀疑。

第二,谁有权成为告密者

对于张女士的报告,当地执法机构认为她不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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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受害者应该是当地的网通公司。因此,公司应该在接受报告之前做好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或者检举。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检举或者控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第155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理公民的查封、举报、控告、检举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询问情况,并制作笔录,由查封、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宣读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因此,在本案中,无论受害人是张女士还是网通,公安机关都应按照程序受理举报。当然,由于身份的不同,称谓(查办和移送案件的人、报案的人、控告的人和报案的人)也不同,但这并不是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的原因。

三。小案例中的深层问题

事实上,这种情况下的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小灵通俗称“移动固定电话”,被信息产业部定义为“固定电话的延伸服务”。就这一点而言,小灵通的主要特点是在语法和主次方面“固定”。因此,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它,把它归类为“移动电话”是不合适的。

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精神,我们不得不得出与上述分析完全相反的结论,本案尚不构成犯罪。这当然与我们大多数人的认知完全不同,**终保护了坏人的利益,违背了法律的保护目的。然而,另一方面,也许我们一开始的想法是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犯罪者已经构成犯罪”。如果我们先考虑“犯罪与非犯罪”的问题,也许“他”的结果就不是“这个”的结果。

为什么会有我们今天不想看到的结果?一方面,这是由于法律的滞后。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些法学家认为,“法律一旦颁布,就已经落后于现实社会”。虽然有点悲观,但不一定是真的。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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