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4 10:15:02浏览106次
导语:房产中介刘谋谎称认识领导,可以通过关系在北京四合院购买商品房。自2011年以来,他以购买意愿基金、选房费和押金的名义,诈骗了7名受害者共计130多万元。近日,西城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刘。
动用“关系”可买房
徐和他在山东的妻子打算买一套房子,因为他们的女儿在北京工作。2013年7月,在一家房地产中介的推荐下,两人决定购买北京天创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寺河上房小区的商品房。中介陈某表示,寺河上房三期供应不足,但该公司的经纪人之一刘谋有办法购买该房屋,只需支付额外的中介费。
于是,徐通过认识了刘,商量买房子的事。刘声称认识开发商的领导,可以通过“关系”购买房子,但他提出要支付50万元的“选房费”,并承诺如果买不到房子,将退还全部50万元。
冒充开发商签假合同
随后,双方约定徐的女儿和刘将于次日签署商品房认购书。7月5日,刘带来了加盖“北京天创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专用章”公章的商品房认购书,合同中“甲方”的签字也是“李勇”。刘说“李庸”就是他自己。
合同签订后,徐按约定从共同管理账户中提取50.8万元,汇入刘指定账户。
此后,徐多次向刘询问购房事宜,对方也以各种借口推辞。直到2013年10月,徐再也无法通过他的手机联系到刘,该机构还表示,它无法找到刘。经许到寺河上院售楼处咨询,得知该公司在所谓的《商品房认购书》上的公章是伪造的,该公司也没有刘、李勇两人。巧立名目诈骗多人
徐发现自己被骗了,立即报警。经过调查,刘利用与房产中介的接触,向在中介工作的同事解释说,凡是需要购买上盖四合一商品房的客户,都会介绍给他。刘向买方谎称认识相关领导,可以通过“关系”获得房屋供应。他积极游说买家欺骗买家的信任。在签署承诺书、协议和其他合同后,他以各种借口骗取钱财。如合同有约定,甲方(即刘)协助乙方购买上房指定的四居室商品房。购房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万元“购房意向金”。或者甲方代乙方购买商品房,乙方应支付“50万元”的选房费,在此之前,乙方应预付“定金”10万元等。截至2013年10月,刘谋以同样的手段诈骗了7名购房者,总额超过130万元。
五六懂法网提醒
对于类似的案例,寻五六懂法网提醒公众在购房时要注意两点: **,在签订中介服务协议时,要注意审查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员工的财产权受到侵犯,要向中介公司索赔。 第二,在通过中介机构购买房屋时,在签订任何涉及资金和财产交易的合同时,无论以什么名义收取,都应仔细检查,以免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