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4 19:55:02浏览100次
犯罪嫌疑人李于1999年8月2日盗窃了张的5000元定期存单,并于8月3日上午将该存单带到储蓄银行,张以其名义将该存单带走5000元。李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当场抓获后,在讯问中供认了这一行为。对于李某盗窃张某存款证明、冒领存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存款单应被归类为盗窃,因为存款单只是债权的证明,不能等同于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对盗窃和欺诈进行界定,并对几种犯罪实行合并处罚。原因是李某犯有盗窃罪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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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行为相互独立,已经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因此,它们应该被归类为两种罪行。第三种观点认为欺诈应该被定义。原因是存单是一种债权凭证,不同于其他财产。虽然李偷了存款证明,但他并没有真正控制财产。只有在储蓄所取出存款后,他才真正控制了房产。因此,李某骗取存款是本案的关键。偷存款单而不取出来不是犯罪。
笔者同意**种观点,理由如下:李某实施了盗窃存单的行为,致使张某丧失了对存单的占有,并从储蓄所取出存款,实现了对他人财产的真正占有。
李某的盗窃行为是张某财产损失的原因,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李某骗取保证金是否构成欺诈,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虽然李某的存单被盗,但它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已经过期。根据银行的规定,提取到期存单被视为活期存款。不需要检查任何证书。只需要提交存款证明。因此,我行向李某支付保证金符合规定,是一项有效的支付行为,我行未遭受任何损失。张丢失了银行依法支付的存单,张无法再向银行申请债权,只有张遭受了损失。由于银行没有遭受任何损失,欺诈的对象和对象都不存在,因此欺诈罪不成立。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一、客体合同欺诈的客体相对复杂。首先,合同欺诈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合同的另一方应包括个人和法人..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