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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相信迷信吗,王某某以迷信手段取得他人钱财应构成诈骗罪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4 20:55:03浏览112次

要点

盗窃、抢劫和欺诈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共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当客观手段不典型时,如何确定性质取决于取得财产的方式。如果犯罪人是通过秘密手段获得的,则应认定为盗窃;如果一个人措手不及,公开的扣押就是抢劫。如果犯罪人获得的财产是受害人自愿交出的,则构成欺诈。

情况

公诉机关为铜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某。

2006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牟某与、侯某(分别办理)前往铜山县毛村镇毛村市场。他告诉正在市场上买菜的岳云岫,他的儿子在三月和四月出了车祸。他把两枚硬币分别放在岳云岫和侯某的手里。从岳云岫手中接过硬币后,硬币掉下了粉末。因此,岳云岫认为他家发生了灾难,请求被告王某帮助解决。被告人王某某要求岳取出家中的存款进行破解。

随后,岳在家中取出存折,从毛村信用社和中国农业银行取出现金5.1万余元,交给被告王某某破解。被告人王拿到钱后,岳被要求把钱放进自行车筐里,往前走了160步,没有回头。相反,他不得不画一条线并把它放进钱里。被告人王某带着岳前进时带着钱逃跑了。

2006年10月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与魏某某、侯某某到徐州市七里沟菜市场欺骗等人到市场买菜。他声称李云霞家里发生了灾难,他的丈夫和儿子会出车祸,并要求李云霞带钱来解决这个问题。之后,李云霞回家取出存折,从中国农业银行取出3.9万余元现金,并将现金和金银首饰交给被告王某进行破解。被告王某拿到钱后,叫背对着他,往前走360步,不要回头。被告王某趁机带着钱逃跑。

2007年1月11日中午,被告人王牟某与魏牟某、侯牟某前往徐州市西苑菜市场与该市居民卢玲见面,称其家中发生灾难。他的儿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被告王牟某取出一枚硬币,放在卢玲手中。卢玲发现硬币掉了粉,认为他家发生了灾难。被告王某立即要求他将所有的钱带回家以减轻灾难。在回家取钱的路上,路翎发现自己被骗了,便去公安机关报案,当场被抓获。

试验

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王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依法追究盗窃的刑事责任,并向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迷信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主动交出财产,而不是利用其没有准备的财产。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盗窃的起诉无法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王某没有上诉,铜山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该案件现已生效。

评论

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被告人王某取得财产行为的性质,合议庭在评议中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被害人的不备,以秘密手段夺取了被害人的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王某以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将财产交给被告。他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当对诈骗罪进行界定。

盗窃罪、抢劫罪和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但三者在取得财产的方式上仍有质的区别:1。盗窃和抢劫。这两种犯罪的侵犯对象是相同的,即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然而,获得财产的方法和手段是不同的。盗窃大多是通过秘密手段获得的,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他是通过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或管理人不会发现的手段秘密窃取其财产的。抢夺犯罪的特点是利用人的不可预见性,公开抢夺财物。抢劫罪的犯罪人通常会利用其缺乏保护的情况,拿走财产,当着所有人、管理人或其他人的面逃跑,或者以受害人能够立即找到的方式公开拿走财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取得被害人财物时,既有秘密盗窃的行为,又具有利用人的不意性和公开性。这两种行为客观存在。从被告王某取得财物后的行为来看,当被害人将财物交给被告王某并按其要求向前走而不回头时,被告王某趁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趁机携款逃跑。此时,被告获得的财产具有秘密盗窃的性质,应被视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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