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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存折我能取款吗,银行保安捡拾存折后取款如何定性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5 13:40:05浏览61次

2015年3月的一天,银行保安刘谋在柜台上捡到了赵某丢失的农村粮食补贴存折,存折上显示的是8000元。刘把粮食补贴存折藏起来,交给朋友张取钱,告诉张存折上原来的密码都是六个零。不知情的张掏出8000元,递给刘。

不同意:张虽然帮助刘取钱,但他不知道,不构成犯罪。关于刘的行为特征,主要有三种观点。

**种意见认为,刘的行为具有挪用公款的性质,但不构成犯罪,因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没有“拒不交出”的情节。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论:专业人士同意第三种意见。原因如下:

刘谋的行为不具有挪用公款的性质。

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占有他人交给自己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犯罪客体应当属于行为人合法持有的他人所有的财产。非法占有的客体和合法占有的客体应该是相同的,或者至少是可以替代的。在这种情况下,刘在银行柜台上捡到的存折就丢失了,不是无主的。刘没有合法地持有存折,应该把它交给银行,而不是作为他自己的。此外,虽然农村粮食补贴存折上设置的密码是原密码,但与没有密码的活期存折不同。换句话说,存折上的钱并不完全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所以行为人的取款行为不具有侵占的性质。

刘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诈骗罪处理。盗窃一般指的是数额较大的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有人偷了另一个人的存折并提取了钱,这应该被认为是盗窃。诈骗罪是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盗窃和诈骗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同时具有利用财产所有人和保管人的“无知”的特点,但两者具有不同的含义。盗窃是指行为人在财产所有人处于无意识状态时的单方面行为,而诈骗罪是在错误理解的控制下由财产所有人和保管人实施的,是一种有意识的交付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存折上带有原密码的钱在刘取款前仍由银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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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指使不知情的张取钱的行为,以受害人赵的名义骗取了银行的信任,并通过银行的交付得以实现。银行的交付是基于对这一欺诈行为的错误判断。因此,刘的行为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刘收取他人粮食补贴折款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应以欺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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