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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怎么构成诈骗罪,“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8 22:20:04浏览104次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告:罗小兵。

2012年9月,罗小兵见到了李兴梅。

精华阅读:合同诈骗罪的四个特征,合同诈骗罪有什么法律特征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一、客体合同欺诈的客体相对复杂。首先,合同欺诈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合同的另一方应包括个人和法人..点击阅读

从2012年12月到2013年1月,罗小兵编造了他在重庆需要资金来做这个项目的事实。在高利率的幌子下,他向李兴梅做了几笔口头贷款。李兴梅向罗小兵挪用其管理的互助资金231.91万元。案发时,罗小兵已偿还李兴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非常大,这一行为构成欺诈。罗小兵被判11年监禁,罚款50万元。

罗小兵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他与李兴梅之间的借款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罗小兵已欠下巨额外债且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编造其在重庆项目上赚钱少的事实,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李兴梅误以为罗小兵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和偿还能力,同时挪用公款231.91万元给罗小兵使用。在获得资金后,除了返还给受害者的一小部分资金外,罗小兵将其余资金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支。

借入的资金没有得到妥善保存或投资,导致无法归还。虽然罗小兵与李兴梅之间的名义贷款关系实质上是罗小兵多次以贷款的名义骗取他人巨额财产,但条件是他可以无偿偿还这笔钱。他应该因欺诈而被定罪和惩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借钱不还”型欺诈,即借款型欺诈,是指个人为了通过借款获得公共或私人财产而非法占有的行为。这种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分子通常在私人借贷的幌子下实施犯罪,而且往往是在亲戚、朋友和熟人之间,这就有点类似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债务纠纷被视为犯罪,并避免攻击无辜者。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受害人错误理解并“自愿”处置财产,从而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借款欺诈与债权债务民事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以借款名义转移财产、到期无力偿还债务等。在本案中,罗小兵提出,他和受害人之间有一项口头借款协议,以及一项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尽管他无法偿还贷款,但他的行为是私人贷款,而不是欺诈。贷款欺诈和私人贷款在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在具体的案件中我们如何判断?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欺诈者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行为人在借款时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的非法占有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诈骗者的“借款”只是一个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没有归还的意图。然而,正常的借款人在借款时有偿还债务的意图,这通常是因为债务不能及时偿还的客观原因。

(2)演员采用不同的方式

欺诈者在借钱时会使用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这将导致受害者的错误理解。例如,虚构的借款被用于某些投资或盈利活动,虚构的财务状况使受害者错误地认为他有偿还能力。然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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