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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和其他罪的界限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9 09:20:04浏览133次

(一)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在该法的其余章节中,有关于筹资欺诈、贷款欺诈、金融票据欺诈、信用证欺诈、信用卡欺诈、证券欺诈、保险欺诈、合同欺诈等的规定。这些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与本罪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和客体等方面有所不同,更容易区分。本条的理由是“如果本法有其他规定,以这些规定为准。”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欺骗手段,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是相同的。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产数额和侵权客体是不同的。诈骗罪是诈骗各种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声誉、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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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所欺诈的不仅包括财产(但不限于金额),还包括工作、职位、地位、荣誉等。属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侵犯了财产权,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正常活动。他们是牵连犯,应根据被侵犯行为的主要对象和主要危害性,予以定罪和严惩。诈骗数额不大,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的,以诈骗罪论处。另一方面,它被定义为欺诈。如果两种客体都受到严重侵犯,诈骗犯罪将按照破重罪原则处理。如果两种犯罪是相继独立发生的,如果两者没有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长度欺诈和借款之间的界限。如果借款人因某种原因长期未能偿还贷款,或编造谎言或隐瞒事实,骗取金钱和货物,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浪费金钱,没有拖欠账款,没有欺诈或欺骗行为,仍属于贷款纠纷,不构成欺诈。

2.欺诈和拖欠货款行为之间的界限。为了正确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真正的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理人的具体行为、违约的情节、后果等。

应当重点查处收受货款、不购买货物、擅自挪用货款、以代他人购买紧缺货物为名拖欠还款的行为。如果很明显,一个人想代表他人购买商品,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购买,他仍然打算退货,他不能作为欺诈受到惩罚。以代买的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大量财物,挥霍无度,无意返还,无力返还的,以诈骗罪论处。

3.筹资企业亏损导致的欺诈和逃避债务的界限。如果它确实是一个集资经营的企业,但由于管理不善,亏损和债务,并走出去逃避债务,这仍然是一个财产债务纠纷。这与骗子本质上不同,他们以筹集资金经营企业为名,为了非法占有而赚钱并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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