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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强奸罪辩护词范本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15:27:49浏览83次

一、2019**新强奸罪辩护词范本?

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xxx犯强奸罪,并在法庭上为被告xxx辩护 法官(主审法官): 在本案中,我们接受了被告xxx的委托,并在一审中担任其辩护人。我们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案卷和会见被告,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法院调查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不反对公诉人指控被告犯有强奸罪。

第二,法院不能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严惩被告。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对14岁以下的女孩犯有通奸罪,将以强奸为由从重处罚内容**初是作为对14岁以下女孩的通奸罪出现的。然而,由于**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废除了对14岁以下女童的通奸罪,刑法第236条只有一项强奸罪,该条第2款的规定只是一个较重的案件。然而,由于强奸年轻女孩行为的复杂性,有必要对年轻女孩给予特殊保护,而不是任意扩大攻击范围,这使得目前的司法实践颇具争议,并导致确定较重罪行的不同标准。尽管**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以(2003)第135号通知中止执行法审[2003]第4号,该通知涉及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14岁以下的少女,且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视为认可犯罪。 **高法院很谨慎,没有废止(2003)4号文件。在**高法院得出**终结论之前,它只能将案件视为有罪,但这不应是一个严重的理由,否则将对被告极其不公平。 在本案中,被告不知道对方是一名14岁以下的少女,并且被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被告和受害人于2004年7月通过在线QQ聊天相识。

当被告询问年龄时,受害者声称自己是16或17岁。被告随后继续与受害人聊天,两人见了面。会后,虽然我们发现受害者的年龄不同于16岁和17岁,但我们无法确定受害者是否不满14岁。与此同时,公诉人证据中的证人在承认受害者年龄方面也有错误(《证据卷》,第41-44页)。当被告和受害者有亲密行为时,受害者的半推半推让被告更加确信受害者不是年轻女孩。 被告与被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了被害人的心理具有一定的成熟性。与受害者聊了近两个月之后,双方都有了见面的意愿。会后,被告将受害者带回宿舍,拥抱并亲吻受害者,然后抚摸受害者并脱掉衣服。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没有使用任何胁迫或威胁,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受害人有任何异议。会后,受害人仍像往常一样与被告交谈和会面,这表明受害人对被告没有任何异议。

2004年12月5日晚,受害人因与母亲发生冲突(见起诉书**页),在网上与被告取得联系,表明他不想回家,并乘出租车去市里见被告,这也表明受害人对与被告的接触没有任何厌恶或反感。虽然受害者只有12岁,但他对人和事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如果对被告感到厌恶和厌恶,受害者至少不会与被告沟通,也不会在9月份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后再与被告联系。然而,事实是,在12月5日,受害者主动与被告联系,并默许与被告在酒店开了一个房间。受害者应该清楚地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她可以选择离开。但她没有,但她仍然与被告有亲密行为,她没有反抗,直到他们发生性关系,当受害者说,“这么晚了,快上床睡觉(ev 虽然在这种情况下给被告定罪没有问题,但对被告的判决应该谨慎。请法院注意:虽然强奸是一种危害妇女和社会的罪行,但与过去相比,这种罪行随着时代的发展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息的共享,人们的视野开阔了,成熟的年龄提前了,年轻女孩早熟是很常见的。 第二,现在社会对男女关系更加宽容,大多数性行为很难界定犯罪和非犯罪之间的界限。 在本案中,当被告和被害人有亲密行为时,他们看到被害人没有强烈或过度的反应,所以他们变得越来越大胆,这符合人性。当人类的生理需求和行为突破了法律的禁区,性行为也随之发生。同时,被告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主观上没有任何其他恶意(无论对方是否超过14岁),在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前后没有暴力、胁迫或胁迫。

事件发生后,被告主动要求受害人回家(见证据卷第22页),以免在家里担心,对社会危害不大。在拘留期间,他可以积极协助调查部门查明案件事实,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愿意积极改造。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 总之,被告构成强奸罪,但他不知道受害人不满14岁,犯罪情节简单,对社会危害不大。他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积极忏悔,满足缓刑条件。上述辩护意见要求法院在审议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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