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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15:27:50浏览64次

根据传统理论,强奸是一种身份犯罪,强奸的主体(行为人/主犯)只能是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妇女只能确定强奸的教唆者或帮助者。然而,目前的司法审查理论认为,妇女也可能成为强奸的实施者/主犯。

原因如下:

1.从强奸的定义可以看出,强奸是一种累犯,可以认为是“强奸=手段、行为、目的、行为”。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意图行为是性交或通奸。

2.虽然妇女不能实施上述通奸行为(故意行为),但她们可以实施上述手段行为。例如,25岁的李某(女)将18岁的女学生王某骗进家中,用暴力殴打王某,然后将她捆绑起来,让其丈夫赵某强奸王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可认定为强奸罪的行为人/主犯。

3.当然,因为只有男性才能在强奸中犯通奸罪,所以女性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的实施者/主要实施者。换句话说,女人不能独自完成所有的强奸。

4.总之,妇女可以是强奸的实施者/主犯,如共同主犯或间接主犯,但她们不能是强奸的单一主犯。

注:由于主犯是德国和日本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我担心有些学生没有接触到主犯的概念,而只知道实行犯的概念,所以他们都做了标记。

可以粗略地认为肇事者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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