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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内强奸应否定罪的思考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1 21:15:03浏览92次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也存在很大争议。本文通过对理论界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婚内强奸在刑法理论上可以归类为强奸罪,但反映在我国当前现实中的问题是复杂的,涉及到社会秩序稳定与追求个体正义之间的平衡。为了澄清司法实践中的困惑,**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发布司法解释。

[关键词]婚内强奸强奸强奸强奸令公正司法解释

提出的问题

在我国,虽然法律界也对“婚内强奸”问题进行了探讨,但这些理论性的讨论并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精华阅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1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为依法惩治强奸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与少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与年轻女孩发生..点击阅读

根据理论解释,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妻子意愿的方式强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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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青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丈夫在离婚诉讼中违背妻子意愿,以暴力手段强迫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只有到那时,法律界和社会才就“婚内强奸”能否成立进行了大讨论。然而,正当法律界正在进行激烈的辩论时,2000年3月23日,四川省南汇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犯有类似上海青浦“婚内强奸”案的罪行。

由于我国立法规定不明确,尤其是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消极后果是显而易见的——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缺乏应有的期待,这必将损害法律的权威,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婚内强奸”的问题?不处理强奸是否必然导致对忽视妇女人权的蔑视?是否有任何突破强奸罪法定刑原则的嫌疑(该原则的重要要求之一是立法的明确性)?它是否会与新《婚姻法》中**有可能规定的同居义务相冲突?所有这些都需要刑法理论的进一步回答。

一、对婚内强奸理论的几点评论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婚内强奸”问题的主流观点是“婚内无奸”,而只有少数学者和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人认为“婚内强奸”是可以成立的。至于一些学者所提倡的“差别定性理论”(即丈夫原则上不能被视为强奸的主体,但如果对象不对、丈夫与他人轮奸妻子、丈夫教唆或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等,则可被视为强奸。),这是主流“婚姻理论中没有强奸”的一个例外。以下是几个有代表性的理论:

1.完全否定理论认为,丈夫强奸妻子并不足以构成强奸,除非是教唆和帮助他人强奸妻子,并强迫他误以为是另一个女人而强奸妻子。基于合法婚姻的前提,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1]由于配偶之间自愿的性生活被法律承认为婚姻契约的自然组成部分,只要婚姻契约没有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这是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她必须在丈夫的要求下与丈夫发生性关系。因此,尽管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使用了不正当的手段,但这不能被定义为强奸。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性是违背妻子意愿的,但它并不违法。

在我国,从习俗到法律,都不承认丈夫强迫妻子与他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而且这种事情很难确定,很难找到证据,也违背了法律的公众情绪。此外,有人从语义学的角度否认婚内强奸的存在。根据该声明,构成强奸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强壮和强奸。众所周知,当夫妻有性权利和义务时,就不存在“强奸”问题,因为根据汉语词典,所谓“强奸”是指通奸,包括通奸和强奸,即非婚姻关系中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而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婚姻关系中男女之间合法的性关系,所以婚姻中不存在“强奸”。完全否定理论可以说是中国刑法领域的主流观点。检察部门似乎也同意这种全盘否定,称他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不进行刑事调查,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符合我国国情。”许多严重的婚内强奸案件没有被检察部门处理。一贯主张“代表妇女权益”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也认为,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性交不是犯罪,而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不适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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