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3 19:30:03浏览159次
**近,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轮奸妇女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2009年12月29日上午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董(另行处理)和军(另行处理)来到南山区西丽一家无名发廊,支付300元嫖娼费用。两人把受害者黄和谭送到宾馆后。陆军和黄在酒店201房间发生性关系,东方和谭在酒店202房间发生性关系。
两人对换房间后,东方来到201房间,立即将被告人王、李(另一案件)集合到酒店201房间。东方先打了黄几个耳光,用刀威胁黄脱衣服,抢走黄200元。然后王和李强迫黄做爱。随后,被告人王、李离开现场。当天上午,军和东带谭、黄离开了宾馆。在路上,两个受害者逃跑了,并报了警。
王某故意殴打并威胁受害者黄某及其同谋,当受害者不愿意时,他与其他人合谋强迫他与其发生性关系。他的行为构成强奸,是轮奸。尽管本案的受害者是妓女,但在她明确拒绝后,被告违背她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仍然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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