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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罪判多少年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8 21:20:03浏览161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强奸妇女,在恶劣环境下强奸年轻女孩;

(2)强奸妇女或强奸许多少女;

(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

(4)两人或多人轮奸;

(五)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处罚原则

《刑法》第23条规定了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标志: **,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这不同于犯罪预备; 第二,犯罪在完成(未完成)之前就停止了,这与既遂不同。 第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停止是由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不同于犯罪停止。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由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失败。是否犯罪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

所谓已经实施的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刑法的具体构成要件中已经开始实施的犯罪行为。例如,第《刑法》条第236条中的强奸行为是对被谋杀的妇女实施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以达到强迫强奸的目的。可以说,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实施犯罪的具体构成行为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并为实现犯罪创造可能性。另一方面,实施犯罪的行为是直接完成犯罪,将预备阶段实施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转化为直接现实。

从时空阶段来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施阶段,犯罪中止可以同时存在于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

犯罪未遂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企图实现目的,另一种是企图不实现目的。二是未遂犯和未遂犯(其中,未遂犯可分为工具型未遂犯和客体型未遂犯)。前者以犯罪行为的终结为标准,后者以犯罪的实际完成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轻处罚,即根据犯罪既遂的处罚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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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犯罪未遂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可能的”,因此有必要确定对犯罪未遂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当确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时,有必要进一步确定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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