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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恶棍强奸14岁少女致怀孕剖腹产子成为加重情节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1:30:03浏览126次

案件基本情况:受害人张,其父母常年在国外工作,从小就在姑姑(60多岁)家生活和上学。犯罪嫌疑人方端(73岁)与张的姑姑相依为命。2005年夏前后,犯罪嫌疑人方端与被害人张某(年仅14岁)在自己家中或儿子无人居住的空房间用威胁、引诱的方法发生六次性行为,致使被害人怀孕约8个月,然后剖腹产。经省公安厅生物证据鉴定为张的生父的似然比为3 .09105。

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强奸罪没有区别。但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哪一条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方端的行为,存在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第236条第3款第 (5)项的规定,其行为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强奸犯行为导致被害人怀孕、剖腹产,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后果,对其以后的生活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第236条第1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的规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不予处罚。

我同意**种意见。原因如下:

1.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是一个年龄很小的留守儿童,剖腹产的后果无法弥补。每个具有普通医学知识的人都知道剖腹产后再次怀孕的风险因素非常高。

此外,受害者作为未成年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种蹂躏之后,她很难面对未来的生活。这种痛苦会持续一生,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会毁掉受害者的生活。

2.作为一名老人,犯罪嫌疑人多次威胁和诱导一名年轻女孩发生性关系,导致受害者在8月份怀孕后剖腹产引产,这在道德上是令人反感和主观的。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法律应严格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老人,嫌疑人的性欲比一个年轻的成年人要小得多。年轻成年男子犯下的强奸罪仍然可以说是性欲难以满足时冲动的结果。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70多岁了,他的妻子一直和他生活在一起,这完全可以满足犯罪嫌疑人的性欲。他多次强奸受害者,手段极其恶劣。

精华阅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1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为依法惩治强奸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与少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与年轻女孩发生..点击阅读

因此,应对他们适用严格的刑事司法政策。

3.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哪些行为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适用法律的过程是理解和选择抽象的法律规范。将这样的抽象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例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推理和论证。**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第《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条规定,严重伤害是指造成身体残疾、毁容、听力丧失、视力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或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伤害。根据这一规定,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强迫受害人在怀孕8个月左右进行强奸和剖腹产,这应被视为对受害人的人身健康有很大的伤害。

4.本案中的受害者在剖腹产引产后,在以泪洗面一整天都不吃不喝。花季本该是一段快乐的时光,但他却被这一切所蹂躏,失去了生活中的勇气。绝望中,他的家人不得不停止在外面工作,整天和他在一起。然而,对于不外出工作的贫困农村地区来说,仅仅依靠农业收入只能解决温饱问题。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家属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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