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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婚内强奸”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1 08:50:03浏览77次

“婚内强奸”的由来及其原因

被告王某,29岁,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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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婚姻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了两起离婚诉讼。1997年10月,青浦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然而,该判决尚未生效。当被告来到他原来的住所,看到他的妻子钱某在那里,他想做爱。被拒绝后,我把钱还回去,强迫我的手做爱。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首例婚内强奸案。

判决后,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

当时,对于丈夫在婚姻中强奸妻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有必要用我国刑法来惩罚暴力的丈夫,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所谓的“婚内强奸”只不过是丈夫在婚姻中对妻子的强奸。强奸是指男子通过胁迫或各种暴力手段强行强奸妇女的行为。在古代中国,强奸被认为是一种犯罪,指的是男子通过暴力行为实施强奸,即与妻子和妾以外的妇女强行性交。1 《福惠全书*刑名部*奸情*总论》:“强奸被定义为用刀片挖洞造成的强行玷污。”由于受中国古代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观念的影响,丈夫在中国古代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自西方社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自然人权”和“自由平等”的思想不断被引入中国。妇女权益意识逐步觉醒,妇女地位逐步提高。自民国以来,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男女平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首先颁布了婚姻法,确认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地位。1992年,中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女享有和行使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和家庭等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并实现男女平等。正是随着这些概念的深化,今天的妇女感到有必要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她们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婚姻和家庭中的强奸仍然大量存在。近年来,仅山西省一个城市就判决了3300起离婚案件,其中超过四分之一是由丈夫强奸妻子引发的。零点公司**近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70%的受访女性认为“婚内强奸”确实存在于大量生活中。

“婚内强奸”作为家庭暴力行为之一而存在。像其他社会现象一样,它的发生有其独特的原因。下面笔者试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婚姻爱情的基石不牢固

有些人指责“没有爱情作为基石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质量低下的”。我认为这不是没有原因的。爱情在很大程度上是衡量婚姻质量的标准。古罗马法学家莫德认为,婚姻是一个男人和女人的结合,目标是一生的共同生活,而爱情是这种结合**合适的维护者。没有爱情的婚姻只是婚姻的外衣,缺乏婚姻本身的本质内涵。我国目前的婚姻状况令人担忧。很大一部分婚姻并不是真正建立在男女自由纯洁的爱情基础上的。在现实生活中,男女结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商业化、营利性和婚姻形式的即时享受比比皆是。例如,有些人结婚是为了能够出国,有些人结婚是为了有一个舒适的房子,有些人结婚是为了继承家庭传统。例如,在我国一些贫困和偏远的欠发达地区,买亲、换亲、转亲和包办婚姻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些婚姻中,物质利益是**位的,爱情是空的,一张红色的结婚证无疑是女人的买卖契约。婚姻只是通向个人欲望或某个群体私人利益的桥梁。自然,这里的男女在地位上有很大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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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不平等的外在表现本质上就像奴隶主与奴隶主的从属关系。配偶在履行丈夫和妻子的同居和忠诚义务时,缺乏自己独立的人格权利和自由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因此,丈夫完全拥有妻子的身体,可以随时强迫妻子提供性满足。

(2)、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异导致夫妻之间的性不和谐

人类的存在部分是作为社会人,部分是作为自然动物。婚姻双方也有作为人的自然属性。夫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异是不平等的。夫妻间的性爱是夫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但是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异使得男女双方很难在空间和时间上就各自的性需求和满足达成和谐一致。例如,与女性相比,男性在正常生活中必须做的体力劳动量相对较大。因此,一般男人都有强壮的体格,与一般女人相比,他对性的需求相对强烈,他对性的需求也相对活跃。然而,由于先天因素,普通女性的体质比男性弱,而且经常受到月经的困扰。在性格上,她相对保守和内向,经常对性生活的需求持消极态度。此外,生育后,女性对性生活需求的减少往往会使丈夫的性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夫妻性生活不协调。即使是爱妻子的丈夫也不可避免地会因为自然属性的不同而迫使妻子过不和谐的性生活。毕竟,在人类生活中,并不总是绝对理性比人类野蛮的一部分更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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