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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4岁初中生与网友见面后被强奸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1 14:05:02浏览126次

【案情介绍】

据报道,被告人莫某在网吧用QQ聊天时,将肖辉添加为QQ的好友。莫某刻意迎合了肖辉的话题,并经常和肖辉聊得很开心。几天后,莫某出去和肖辉玩QQ。那天晚上,莫叫他的朋友廖骑摩托车到学校对面去接。 第二天晚上自习后,让她的女同学琪琪和莫、廖一起开车出去兜风。廖开车来到酒店门前。莫开了两个房间。莫在房间里用胁迫和殴打的手段强奸了肖辉。之后,莫以同样的手段强迫与廖发生性关系。莫又强奸了琪琪。法院发现后,受害者肖辉和齐琦在案发时不满14岁。经过鉴定,肖辉和齐琦都受了轻伤。

【以案说法】

中国《刑法》明确规定,如果男性与14岁以下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女性是否同意,都将被判强奸罪。

推荐阅读:强奸罪判刑标准

第《刑法》号法第236条规定,强奸是指违反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强奸14岁以下女孩的行为。

**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规定,任何人强奸14岁以下的女孩都将被视为强奸,并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第3款规定,任何人强奸妇女或与年轻女孩通奸,在下列情况下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任何人强奸妇女或与年轻女孩通奸,情节恶劣; (2)强奸妇女或强奸许多少女; (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 (4)两人或多人轮奸; (五)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任何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胁迫手段与不满14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他是否“知道”受害者是女孩,均应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第《意见》号法令第19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另一方是14岁以下的年轻女孩,并实施通奸等性行为,则应假定犯罪者"知道"另一方是年轻女孩。

《意见》还为12岁以下的年轻女孩提供绝对保护,因为这一年龄组的受害者通常具有年轻女孩的明显特征。 第《意见》号法令第19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如果12岁以下的受害者实施了性侵犯,如通奸,犯罪者应被视为"知道"对方是年轻女孩。为了加强对年满12岁但未满14岁的少女的保护,考虑到该年龄少女的身心发展特点,《意见》第19条第3款规定,年满12岁但未满14岁的受害者根据对其身体发育、言语和行为、服装特征、生活和休息规则等的观察,可以是少女。而如果犯罪者犯有诸如通奸等性侵犯罪,则应被视为“知道”另一方是年轻女孩。

**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如下:犯罪人知道自己是一名14岁以下的少女,并与她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少女是否自愿,都应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肇事者不知道对方是一名14岁以下的年轻女孩。如果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且情节明显较轻,则不会被视为犯罪。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述案件中两名网民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成年人来说,成年人的心理和智力发展是成熟的,他们可以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更全面的理解。同时,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也达到了理性正常人的水平,他们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更强。因此,对成人行为的对象和后果的理解应该有更高的标准。当一个成年人与一个女人,尤其是一个年轻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时,有必要对成年人给予更多的关注,这时的伴侣很可能是一个年轻的女孩,也就是说,要注意他的伴侣的年龄应该在14岁以上,以避免对年轻女孩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成年人是否完全履行了照顾的义务成为判断他们是否知道或可能知道的标准。照顾义务的充分履行应该基于成年演员对性伴侣或其他理解方式的充分询问,而不是仅仅基于成年演员的判断。

特别是今天的儿童生长发育比以前更早,儿童早熟现象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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