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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缓刑条件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1 14:30:03浏览104次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死缓附带的条件不执行原判决,这就决定了死缓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轻罪罪犯。

犯罪的严重程度与罪犯被判处的惩罚的严重程度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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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为缓刑适用对象,是因为这些罪犯犯罪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相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于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不列为缓刑对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如果其犯罪性质相对较轻,法院认为有必要将管制刑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适用,不适用缓刑制度,因为法院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做出具体判决。所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法定刑。虽然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缓刑的基本条件。

换句话说,虽然有些罪犯被判处刑事拘留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他们的犯罪情况和悔过不能表明他们不会被拘留,不会再次危害社会,也不能被中止。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罪犯尚未适用缓刑,这只是法官的一种推测或预判,不会真正危害社会。这种推测或判断的依据只能是犯罪的情节较轻,犯罪人的悔改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未成年人犯罪属于已经实施的犯罪范畴,主要表现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从主观危害性和客观危害性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犯罪人较好的悔改表现属于先发制人犯罪的范畴,这主要表明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后犯罪人的各种表现作出判断,应当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因此,即使累犯被判处不超过3年的刑事拘留或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8)将第74条修改为:“缓刑不适用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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