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强奸未遂的认定和处罚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2 19:55:02浏览108次

【案例介绍】

2014年12月11日22: 00左右,被告董某酒后翻墙,住进邻居王某家。他想和丧偶的王某做爱。因为王某不同意,董某离开了。受害者王某因饮用农药自杀,被村民送往医院治疗10天。

经调解,董赔偿王损失5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精华阅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1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为依法惩治强奸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与少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与年轻女孩发生..点击阅读

王的家人报警后,董被抓获。王随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董赔偿损失10万元。

案情透露,被告董某利用被害人王某独自在家的机会,恶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他酒后翻墙,进入王某家强奸。由于王某的反抗,他失败了,他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由于董的行为导致王住院,造成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应判处董有期徒刑10年以上。但是,本案是暴力程度相对较低的犯罪未遂,可以依法减轻。同时,被告人董在事发后赔偿被害人5万元,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并可酌情从轻处罚。王要求赔偿10万元,由于没有提供有关证据,法律不予支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强奸未遂案,判处董有期徒刑五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知识链接】

一、强奸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插入”被视为标准,即把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体内是一种既遂犯罪。至于射精是否与试图射精无关。然而,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强奸是针对一名年轻女孩,则采用“接触”的标准,即男性生殖器和年轻女孩生殖器之间的接触被视为犯罪。

二、强奸罪的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凡强奸14岁以下女孩的,应被视为强奸,并应受到更重的惩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强奸妇女,在恶劣环境下强奸年轻女孩;

(2)强奸妇女或强奸许多少女;

(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

(4)两人或多人轮奸;

(五)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精华阅读:关于强奸的法律规定

关于强奸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14岁以下女孩的人将被视为强奸,并将受到更重的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强奸妇女,在恶劣环境下强奸年轻女孩;(2)强奸妇女或强奸许多少女;(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4)两..点击阅读

《刑法》第23条规定了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犯罪未遂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标志: **,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这不同于犯罪预备; 第二,犯罪在完成(未完成)之前就停止了,这与既遂不同。 第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停止是由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不同于犯罪停止。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轻处罚,即根据犯罪既遂的处罚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