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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强奸寻衅滋事刑事抗诉案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4 13:40:04浏览81次

被告高xx,男,32岁,无业。1985年4月,高xx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拘留15天。1986年6月21日,他因盗窃被劳教三年。1995年6月29日,他因盗窃被判处两年监禁,缓刑两年。1995年8月22日,他因流氓罪被拘留十天。1996年2月

当月18日,高xx因涉嫌强奸罪被收监,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被告高xx强奸妇女寻衅滋事案**终由湖南省株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如下:

强奸

1990年3月的一个下午,被告高xx在株洲县鹿口镇街拦下7路公交车,将18岁的女售票员文某拖回家,用“打死你”和用红砖砸手等暴力胁迫手段强奸了文某。自那以后,高xx多次强奸文,殴打他,用刀刺伤他或威胁要杀死他的家人。

他流产了两次。

二、1991年7月22日晚,被告高xx以参观岳阳大厦为由,将株洲县鹿口镇职业高中19岁女学生谭某骗到湘阴城关镇一家宾馆。 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高xx进入谭某的房间,用袜子堵住谭某的嘴,并实施强奸,致使谭某怀孕并堕胎。

三、1991年9月的一个下午,被告高xx去株洲县禄口镇职业高中,威胁17岁的女学生凌某,并强迫凌某退学。当高xx到达鹿口镇杨梅村的一个茶山坡时,不顾凌某的恳求和抵抗,强迫他倒在地上强奸。从那以后,高xx在学校多次纠缠凌,并强奸了她两次。

4.1991年10月4日晚,被告高xx在泸口镇渡口附近的湘江岸边诱骗16岁的泸口职业高中女学生李某实施强奸。李某拒绝了。高xx威胁要把李牟牟牟拖到池塘边,不顾李的哭喊和反抗,用这样的话“不久前一个女人在这里被杀,她的乳房和下半身都被砍掉了,你不知道味道”

李在地上把他打昏并强奸了他。李害怕再次被高xx强奸,被迫辍学。

五、1993年12月的一个下午,被告高xx躲在株洲县乡北平村李的家中,认识了17岁的年轻女子陈某某。高xx以打扑克为由骗陈进了李的卧室。不顾陈的反抗,他在床上强奸了陈。

6.1996年2月16日下午,被告高某某以陪高某某吃饭为名,前往株洲县路祥娱乐城引诱19岁女服务员陈某某到高某某家中。他拿出弹簧刀和匕首抵住陈的脸,威胁陈某某,强奸了陈某某。

寻衅滋事罪

1995年10月至1996年2月,被告高xx先后赴株洲县禄口渔场工地、迎宾宾馆等地寻衅滋事四次,随意殴打5人。

精华阅读:强奸罪的构成条件,强奸罪的认定标准

强奸罪概念强奸罪(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点击阅读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高xx以暴力、胁迫手段侵犯妇女意志,强奸包括文某在内的五名女青年,构成强奸罪。犯罪情节恶劣,公众极为愤慨。同时,高xx还多次寻衅滋事,随意殴打多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高xx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继续犯罪,将受到严惩。1996

12月5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xx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盗窃罪缓刑,合并原有期徒刑二年。他决定执行死刑,并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一审判决后,被告高xx不服判决,以“不是强奸而是通奸”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7年7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7年10月28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次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盗窃罪缓刑,合并原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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