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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浅谈关于强奸罪的死刑量刑探讨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4 16:40:04浏览112次

强奸是一种严重危害妇女身心健康的罪行。这将受到我们刑法的严惩。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可以判处死刑。笔者认为,这本身是不合理的,可判处死刑的犯罪应严格控制在**严重的故意犯罪的范围内,即被侵害的权益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而强奸罪的允许刑限绝对不包括死刑的分配。因此,我国法律中的这种严厉制裁是否合理,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强奸概述及为什么强奸会受到严惩。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和破坏公共秩序的罪行。

发病率高,社会危害性大。强奸之所以被法律确定为严重的性犯罪,是因为强奸侵犯了妇女的性自由意志,损害了妇女的个人健康和名誉。[1]中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作出了规定,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14岁以下女孩的人将被视为强奸,并将受到更重的惩罚。强奸妇女或强奸15岁以下女孩属于严重性质;强奸妇女和许多年轻女孩;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两人或多人轮奸;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况被视为加重法律情节之一。刑法规定,对强奸罪的处罚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人们普遍承认,简单的强奸,即不伤害身体其他部位的强奸,充其量只会对妇女的身体造成轻微的伤害,但为什么对这一罪行的法律制裁如此之重?这是否意味着性器官在法律上比其他器官(如头或手)更重要?为什么对强奸的惩罚如此严厉?我认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是高度重视保障强奸受害者的权利。

首先,从强奸侵权的直接客体来看,它侵犯了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决定自己的法律行为和拒绝接受与其配偶以外的男子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强奸的目标必须是妇女,不仅包括14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还包括14岁以下的少女。对于强奸侵犯的客体,刑法领域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妇女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二,女性的性自由权利; 第三,妇女从事合法婚姻性行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四,妇女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等。

第二,谁是强奸的受害者?人们普遍认为受害者是女性同胞,但在现实生活中,被强奸妇女遭受的伤害主要来自强调婚前贞操和婚后贞操的社会观念,而不是强奸本身。根据这一概念,妇女提供的性资源会因强奸而有缺陷。被强奸妇女的巨大心理压力来自这一概念所反映的某种歧视。然而,我们不能否认被强奸妇女的丈夫也是受害者。因为在现代社会,强奸的受害者(强奸的对象只有已婚妇女)也是有性资源的男人。这种观点在法律上可能是可笑和幼稚的,但这是现实和事实。著名的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强奸传统上被视为“性盗窃”,而且“强奸是一种非法行为,剥夺了父亲或丈夫的宝贵财产——妻子的贞操或女儿的贞操”。

在我国,虽然强奸侵犯的不是他人的生命安全,而是女性的性自由。然而,在我们这样一个高度重视妇女性权利的社会,妇女的性安全受到了伤害,她们的生命无疑被牺牲了。因此,中国刑法保留了对强奸罪的死刑。试想,如果没有贞操(或贞操)概念,社会对强奸的惩罚就不会如此严厉;没有贞操(或贞操)的概念,强奸不会对女性受害者产生如此有害的后果。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刑法对这类犯罪施以如此严厉制裁的法理和社会学基础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质疑。[2]

其次,对强奸罪判处死刑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

众所周知,死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可判处死刑的犯罪应严格控制在被侵害权益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的**严重故意犯罪的范围内。然而,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可在**高级别判处死刑。作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违反了国际通行规则和死刑的分配标准。

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死刑只能适用于**严重的罪行。根据《保证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的进一步解释,“**严重的犯罪”应指造成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死刑只应在被侵害权益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的犯罪范围内分配。准确地说,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应当严格控制在**严重的故意犯罪的范围之内,其中被侵害的权益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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