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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该如何认定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7 16:55:01浏览162次

一、强奸罪该如何认定

1、奸淫女精神病患者或女痴呆症患者行为的定性

患有精神疾病或先天性痴呆症的女性缺乏正常的认知和意志力,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1984年4月26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任何人知道一名妇女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错乱(严重程度)并与她发生性关系,无论罪犯采取何种手段,都将受到强奸的惩罚。”如果一名妇女在未患精神病期间同意间歇性精神病,这不构成强奸。"据此,强奸患有精神疾病和痴呆症的妇女构成强奸的条件是:

犯罪者必须知道她是一名女性精神病患者或痴呆患者,她已经丧失了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里的知识包括已知的和假定的知识。

如果犯罪人不知道该妇女患有精神疾病(如花痴)或痴呆症,并且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并且在她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

2、正确区分强奸与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

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未婚男女不应作为犯罪受到惩罚。在恋爱过程中,男人没有采取明显的强制手段与女人发生性关系,但后来关系破裂,女人报告了男人被强奸的情况,这通常不适合被视为强奸。

3、严格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通奸是有配偶的男女之间自愿的不正当性交。理论上,强奸和通奸不难区分。强奸违背妇女的意愿,通奸不违背妇女的意愿;强奸必须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来强迫。通奸不使用胁迫;强奸犯的主观工具有强迫通奸的决心,而奸夫没有强迫通奸的决心。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与他人通奸的妇女,一旦他们反目成仇,他们的关系就会恶化,或者担心名誉受损、夫妻关系恶化或爱情关系破裂,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和陷害他人,将通奸描述为强奸,不能将其定义为强奸。这必须彻底调查和仔细分析。妇女的“信息”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在区分强奸和通奸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

强奸犯主观上想与妇女通奸,但没有强迫通奸的决心。客观地说,它通常表现为口头要求,或行为戏弄,甚至拥抱淫秽物品,拉衣服和裤子。一旦女性表示拒绝,她就会停止自己的行为,并且不会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在区分不成功的强奸和强奸未遂时,取决于犯罪者是否使用暴力和胁迫等胁迫手段。看看演员是否在适当的时候停止他的行为。看看这个演员为什么停止了他的行为。看看女人的态度。应该特别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强奸期间的拉扯不能被视为一种暴力强奸手段。

(2)强奸与通奸的转化问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次性交是违背妇女意愿的,但妇女没有报告,然后她自愿与男子多次性交。一般来说,这个男人不应该被当作强奸来惩罚。如果**次性交违背了妇女的意愿,而犯罪人随后对被谋杀的妇女进行了精神威胁,迫使她继续忍受羞辱,她将被作为强奸罪处罚。行为人首先犯了通奸罪,然后妇女不愿意继续通奸罪,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纠缠和强迫妇女性交,也应作为强奸罪受到惩罚。

(3)利用职权的强奸与基于相互利用的通奸的界限。

利用权力强迫妇女违背其意愿进行性交构成强奸。男人和女人都为了自己的目的而相互利用,而女人利用自己的身体作为谋取私利的条件,从而导致性交,这是一种通奸行为,不能被视为强奸。区别的关键是这个人是否用他的权力来强迫。

(4)"半推半就"的问题。

“半推半就”是对女性意愿的一种犹豫,即女性向男性要求性交的行为,既表示不同意——推又表示同意。它也可能表现在矛盾的心理上,如不情愿的承诺、受委屈的允许、无助的服从和被迫的同意。当女人犹豫不决或有心理冲突时,男人就会通奸。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有必要正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认为妇女“推”的表示是对妇女的羞辱,并且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他不能被视为强奸。另一方面,如果犯罪人知道他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事实上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并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性交,则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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