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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奸罪存在的几个问题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7 20:55:03浏览109次

导读:强奸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愿,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其性交,或故意与14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愿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即违背妇女意愿是强奸的内在本质特征,而犯罪手段的强制是这一本质特征的外在表现。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受害者身体施加暴力的非法手段,即直接殴打、捆绑、塞住、颈缩、挤压和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威胁和恐吓被害妇女,以达到精神胁迫,使她们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使她们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奸的意图。然而,所谓的其他手段主要是指除暴力或胁迫之外的使受害妇女不知道如何反抗或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其具有与暴力或胁迫相同的强制性。

一、何为“违背妇女意志”在实务操作中难以认定

所谓“违背妇女意愿”是指违背妇女不与施暴者发生性行为的真实意图,这里的妇女仅限于具有正常精神和智力能力的人。强奸中违反妇女意愿的行为仅限于性交时间,而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果一个女人在性交后表示反抗,她不能被视为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同时,强奸的构成不能分为受害妇女的好的和坏的风格。即使受害女性的风格有严重的问题,她们在性交时也确实不愿意反抗。他们仍应被视为违背自己的意愿,他们的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如果一个女人在做爱时明确同意或不反抗,她应该被认为没有违背自己的意愿。然而,在实践中,很难界定这是否真的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意志属于主观行为。只有受害者自己知道他当时在想什么,外人很难知道。如果一个女人的话被认为违背了她的意愿,这不仅对嫌疑人不公平,也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如男女之间、男女女友之间、坐在讲台上的男女之间等等。都是自愿发生的,并不违背妇女的意愿。然而,一旦两个人因为某件事争吵,女人很可能会向警察报告,并以强奸为由对男人进行报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女性的陈述,将男性判定为非自愿且违背女性意愿是不合理且合法的。

五六懂法网,我们认为在司法运作中,我们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后再作出决定,如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男女关系,以及通常的接触。只有通过全面的考虑,我们才能做出公正的决定,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受伤妇女自己的陈述。

二、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无明确规定

婚内强奸是指丈夫与妻子强行性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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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一些法院将裁定丈夫构成强奸,因为他确实违背了妻子的意愿。一些法院也会认定丈夫无罪,因为这是夫妻之间的家庭事务。

这种不确定性严重损害了刑事立法的统一性。

在法国网球公开赛上,人们认为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强迫性行为不可否认是对妻子的暴力行为,这可能会对妻子造成一些伤害。然而,两人毕竟是夫妻,与其他典型的强奸罪相比,两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在其他方面都是微不足道的。根据刑法中的犯罪嫌疑从未被发现且未明确规定为犯罪的原则,婚内强奸不应被视为强奸。同时,从社会角度考虑,婚姻中的强迫性行为不被视为强奸,这不仅避免了婚姻和家庭的破裂,也避免了给社会带来的诸多问题,同时维护了现有的良性社会秩序。

三、现行的强奸罪中犯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被害妇女只能是强奸的对象。妇女只有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强奸罪的教唆者和帮助者。那时,考虑到妇女不会自愿强奸男子,立法可能会受到环境的影响和限制。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也有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例。女性也可以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男性意愿的手段来强迫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男人也有性权利,需要平等的法律保护。如果适用现行法律,就没有办法开始,没有办法定罪,男子的合法权利也没有保障,这也违反了法律面前平等的宪法原则。因此,强奸罪的主体应扩大到包括妇女。只有这样,现代法治精神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人类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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