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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情相悦也可能构成强奸?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8 07:35:01浏览68次

顺德一名男子主动开了一家酒店,并在与一名14岁以下的初中女生见面3小时后发生了性关系。顺德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他3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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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日报,2010年9月13日)

显然,两个同类已经变成了犯罪。我相信不单止当事人黄某感到委屈,连一般人也不明白。你觉得我想做的性行为也构成强奸吗?

也不要说普通人不明白,因为这种案件在我国司法史上确实一直有争议。

2002年,辽宁省一个名叫“敖疯女孩”的12岁女孩主动与8名男性网民发生了40多天的性关系,声称“性”是她的爱好。虽然她只有12岁,但她身高1.65米,身体丰满,她对所有和她发生过性关系的男人撒谎说她只有19岁。根据群众举报,警方逮捕了六名涉嫌“强奸年轻女孩”的男子。

该案件后来惊动了**高法院。2003年1月17日专门为此发布的第《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犯罪人不知道对方是14岁以下的少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较轻,不被视为犯罪。”根据这一点,所有六名涉案人员**终都被法院宣告无罪。

我们知道,在经典的刑法教科书中,对于14岁以下的少女来说,如果她们发育早熟、身材高大、看起来像成年人、谎报年龄并爱上男性青少年,而男性青少年则错误地认为她们是年轻女孩,而且双方都自愿从事性行为。

年轻女孩在男女之间恋爱的这种越轨行为不适合被定义为强奸,如果男性青少年没有犯罪意图摧毁年轻女孩。

然而,事实上,上述**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引发了如坠入水中的石头般的风暴,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类似案件的增加引起了公众的讨论和高度关注。在**高法院的历史上,可能还没有一个司法解释像强奸一个年轻女孩的罪行那样戏剧性。

2003年8月,执行了不到一年的司法解释在法院系统内以通知的形式被暂停。与他朝气蓬勃的外表相比,他平静的退休生活给人们留下了更多无尽的想象和思考。在这一司法解释被悄悄地“搁置”之后,2005年12月12日第《**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第6条规定,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如果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被视为犯罪。目标群体从**初的“所有者(不分年龄)”减少到“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这些变化很有趣。

顺德的案例告诉我们,法律神秘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我国公众的法律普及还存在许多盲点。我们也看到,如果法律(司法解释)起草不认真,会给社会带来多大的麻烦。这些都值得我们的法律从业者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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