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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器未插入就不构成强奸罪吗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9 13:30:02浏览71次

我不明白的是秀山检察院一方面承认老人涉嫌强奸(未遂),另一方面却没有起诉。这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真有点让人迷惑。是传说中的葫芦和尚判了葫芦案吗?

作为回应,我咨询了重庆的一位著名律师蒲万春,他为我分析了这里的法律关系。幸运的是,他的许多观点与我的一致:

首先,既然检察机关已经确认了强奸罪的事实,就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即使犯罪模式是“未遂”,他们也应该由司法机关审判和惩罚。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侵犯了国家的起诉权。

其次,调查人员解释说,“由于证据不足和打击犯罪行为的需要,检察机关不得不采取这种措施,为受害者留下上诉的空间”,这就更加荒谬了。根据“犯罪嫌疑人从无到有”的理论,如果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直接使用不足的证据,不予起诉。

第三,如果我们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考虑,就应该考虑程序问题。检察机关认为强奸罪未遂是一种轻罪,是实体审判而不是法院审判。检察机关的实践完全丧失了惩罚的教育功能,给惩治强奸罪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四,一般来说,在中止犯罪时,可以决定不起诉。在强奸罪未遂状态下决定不起诉是荒谬的。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在实践中应采用统一的司法标准。因此,秀山检察机关的做法确实是一个危险的信号。事实上,在法庭的审判阶段可以采用缓刑,但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有罪判决。

第五,要讨论的一个法律问题是,“插入”或“接触”是否是强奸。

刑法理论对强奸罪的既遂有多种理论观点。有些人认为只要生殖器接触就应该完成。有些人认为应该在插入后完成。这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对年轻女孩的保护相对严格。掺杂年轻女孩时应该采用接触理论。

据了解,受害人的父亲姚某已于8月28日向重庆市第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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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司法机关,秀山检察院能否依法实施强奸或未遂强奸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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