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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奸案件中如何认定是自愿还是强迫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0 08:00:07浏览86次

强奸案中如何判定自愿还是被迫

上诉人:王xx

2007年,王xx在大禹县网吧上网时遇到了被害人郭xx。

2008年9月1日晚,王xx和郭xx在网上聊天。郭xx请王xx帮他介绍他的工作。王xx说他会让他在他工作的修理店做饭,他的月薪是1500元。郭被说服了,要求王xx带他去山上看看情况。 第二天下午3点左右,王xx骑着摩托车把郭xx带到了他在西华山的修理厂。当晚7点左右,郭让王xx送他回县城,但王xx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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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10点左右,应郭的一再要求,王xx骑着摩托车载着郭下山。

下山途中,王xx向郭xx求婚,但郭xx拒绝了。王xx威胁郭xx说,“如果你不愿意,我就脱了你的衣服,把你一个人扔在这里。我以前也这样对待一个女孩,但后来我叫了几个男人来宠这个女孩。”郭某受到威胁后不敢反抗。王xx趁机和他发生了性关系。王xx骑着摩托车载着郭某到了县城工业城的路口后,郭某趁机逃跑,跑进一家超市,打电话给她的男朋友。两人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王xx不服一审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郭xx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要求改判其无罪。

[裁判积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王xx的上诉意见与事实和证据不符,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清楚地证实了事实,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判决是适当的。

在此基础上,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论]

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强奸可分为对妇女的典型强奸和对14岁以下少女的非典型强奸。这是一起典型的强奸案。典型强奸的客观特征是违反妇女的意愿,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她性交。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是决定一个典型的强奸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在司法实践中,被告经常为受害者与她自愿的性关系辩护,这也是被告在本案中上诉的原因。

正确判断被害人郭某是否自愿与被告人王某发生性关系,是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前提条件。是否自愿是一个主观因素,很难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被告的行为和被害人的反应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调查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典型的强奸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胁迫等手段。其中,暴力是实践中**常见的行为方式,也是**被认可的行为方式。相对而言,强制措施的清单很难确定。无论威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只要威胁达到受害者不敢反抗的程度,就可以构成强奸的认定。本案中,被告在受害人无助时用言语威胁受害人,这足以让受害人不敢反抗。应该确定被告违反了受害者的意愿并强迫与他性交。

其次,调查本案中受害者的反应。在被被告强奸后,本案的受害者寻求机会立即报案,表明他的主观意愿不是自愿的。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告王xx在本案中犯有强奸罪是非常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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