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1 15:10:04浏览130次
首先,让我们谈谈强奸罪,这是众所周知的。
什么样的犯罪属于强迫猥亵和侮辱妇女罪?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了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猥亵、侮辱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词义而言,淫秽是指混杂或淫秽的词语或行为。就刑法中所谓的对妇女的猥亵行为而言,它们通常是指除通奸之外的满足性欲和刺激的猥亵和猥亵行为。对妇女的猥亵行为,即针对妇女的行为,能够刺激、激发和满足行为人或第三人的性欲,破坏良好习俗,违反良好的性道德,不属于通奸。我认为不雅行为主要是指违背女性意愿的不雅行为,如脱光衣服和触摸。 第三,淫秽是指违反健康的性习惯,能够刺激、刺激或满足演员本人或他人的性欲,不同于通奸。
被侵犯的是妇女人格、名誉和尊严权利的客体。应该更加注意使用暴力使妇女不可抗力。刑法强调强制手段。对妇女的非强制性猥亵侮辱不能视为犯罪,但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利用女性的不可抗拒状态来进行猥亵行为,以此来确定强迫猥亵罪的性质,主观上出于侮辱女性的意图,即具有猥亵性,直接故意侮辱女性。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人主观上是否有强奸妇女的目的。客观地说,犯罪者并没有通奸,只是为了达到猥亵的目的而刺激和挑逗身体。演员必须有刺激或满足演员或第三人内心性欲的倾向。那么,强迫猥亵妇女罪在主观上是否完全排除了强奸妇女的目的,这是不能完全排除的。因此,作者认为,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和侮辱有时有通奸的目的,但没有强迫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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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分析,对两种犯罪的异同,笔者也以自己的观点分别向大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