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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定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1 15:10:04浏览130次

首先,让我们谈谈强奸罪,这是众所周知的。

强奸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无法抗拒、不敢抗拒或不知道如何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迫其与她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它可以分为四个要素:主体、客体、主体和客体。主体要求一般主体,即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妇女将作为强奸罪的共犯受到惩罚。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具有强奸的目的。主要有三个基本特征: **,它违背了女性的意志; 第二,它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胁迫手段; 第三,是插入或接触性器官(即男性和女性的生殖器官)。特别强调的是强奸,它要求犯罪者必须有通奸的目的,并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正如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案件的审判一样,被告往往会尽力避免自己的杀人意图,而强奸案件中的被告也会尽力避免自己的通奸意图。然而,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必须支配行为人的客观犯罪活动,并且必须通过行为人的一系列外部和客观活动来表现。找出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什么样的犯罪属于强迫猥亵和侮辱妇女罪?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了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猥亵、侮辱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词义而言,淫秽是指混杂或淫秽的词语或行为。就刑法中所谓的对妇女的猥亵行为而言,它们通常是指除通奸之外的满足性欲和刺激的猥亵和猥亵行为。对妇女的猥亵行为,即针对妇女的行为,能够刺激、激发和满足行为人或第三人的性欲,破坏良好习俗,违反良好的性道德,不属于通奸。我认为不雅行为主要是指违背女性意愿的不雅行为,如脱光衣服和触摸。 第三,淫秽是指违反健康的性习惯,能够刺激、刺激或满足演员本人或他人的性欲,不同于通奸。

被侵犯的是妇女人格、名誉和尊严权利的客体。应该更加注意使用暴力使妇女不可抗力。刑法强调强制手段。对妇女的非强制性猥亵侮辱不能视为犯罪,但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利用女性的不可抗拒状态来进行猥亵行为,以此来确定强迫猥亵罪的性质,主观上出于侮辱女性的意图,即具有猥亵性,直接故意侮辱女性。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人主观上是否有强奸妇女的目的。客观地说,犯罪者并没有通奸,只是为了达到猥亵的目的而刺激和挑逗身体。演员必须有刺激或满足演员或第三人内心性欲的倾向。那么,强迫猥亵妇女罪在主观上是否完全排除了强奸妇女的目的,这是不能完全排除的。因此,作者认为,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和侮辱有时有通奸的目的,但没有强迫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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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分析,对两种犯罪的异同,笔者也以自己的观点分别向大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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