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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罪的法理学分析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3 11:05:03浏览109次

进入2000年,王维明强奸案这一看似轻微的刑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2000年1月12日,《人民法院报》的理论版激起了争议之火,2000年第三期《法学》成立了专门讨论,而第二期《判例研究》发表了两篇针锋相对的文章。

央视和一些地方电视台也对此进行了报道或讨论。为什么一个三句三缓刑的句子会引发如此大的浪潮?因为它触及了中国人**敏感的领域:家庭性暴力。这场史无前例的学术辩论标志着法律界对几千年来妇女受压迫的关注。

首先,很难证明这一判断是正确的

情况很简单。被告王维明于1993年与被害人钱某结婚。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维明离婚诉讼,准予离婚,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判决后五天,即1997年10月13日,被告以暴力强迫其与钱发生性关系。证据确凿。

本案判决的要点在于丈夫是否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即所谓的“丈夫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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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即“被告作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法院驳回了该意见,理由是辩护人“未能为丈夫不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未能采纳该意见。然而,法院继续强调,被告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处于“异常阶段”,当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一审已经决定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作为定罪的理由。将婚姻的“异常阶段”作为定罪的理由,实际上意味着承认“丈夫的豁免权”,因为如果不承认“丈夫的豁免权”,就没有必要证明婚姻的“异常阶段”,而只需要证明“以暴力手段强迫与钱某性交”。将“非正常婚姻阶段”作为定罪的理由是以“丈夫免责”为前提的。“异常婚姻阶段”是“丈夫豁免”的例外。此外,从犯罪人直接使用暴力并对受害者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况来看(抓伤、咬伤受害者胸部等)。除了性暴力外,此案并不轻,这显然与“三年缓刑”的判决不相称。为什么要造这个句子?这背后的原因无疑是对“丈夫豁免”的认可。因此,决定的要点(注:关于案件的细节和决定的要点,请参见2000年1月12日第3版《人民法院报》和第12页下的2000年第2版《判例与研究》。)是自相矛盾的:否认“丈夫的豁免权”的定罪,这意味着承认“丈夫的豁免权”。

对本案的判决有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是丈夫不应免于定罪,另一种是丈夫不应免于定罪。豁免论者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我国现行刑法实际上规定了丈夫的豁免; (2)国外实在法大多实施丈夫豁免。(注:见文心《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犯罪》,《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12日,见刘贤权2000年第3期,《法学》,《王卫明强奸案》,《判例与研究》,2000等文章。)。前两个原因与豁免论者的相同,但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数据也不同。 第三个原因是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基于男女平等。(注:参见胡治国2000年1月12日《人民法院报》,张贤玉、沈2000年1月3日《法学》,和胡2000年1月2日《判例与研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第236条**款的理解。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豁免论者引用的数据显然已经过时(注:详见下文)。),从法律社会学和一般法律原则的角度来看,豁免理论家也处于明显的劣势。这样,争论的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执法层面上,被告是否应在现行刑法的范围内被定罪,这涉及到认识不足

毫无疑问,中国刑法确立了“丈夫豁免权”,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不可否认的。

首先,从解释规则来看,“强奸”一词的解释应符合字面意思,这是解释的首要规则。让我们看看权威词典。根据《辞源》,“强奸”意味着“犯罪”。夫妻在性关系上是“文明的”,不存在“犯罪”的问题。根据《辞海》,“强奸”的第二个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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