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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结果犯吗,a犯抢夺罪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6 15:05:02浏览134次

抢劫罪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0)闵行子楚453号

公诉机关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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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在x;他因涉嫌抢劫于2010年3月8日被拘留,并于2010年4月2日被捕。他目前被拘留在上海闵行区拘留中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被告人韩亚。

[2010]467号,于2010年4月19日在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单一审判,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被告韩亚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7日20时左右,被告韩亚跟随崔亚进入上海市X区X路X巷X栋电梯。当电梯升至二楼时,被告韩亚趁崔不备,抢走了一个价值30元的女包,内装580元人民币,一部总价值587元的诺基亚5700手机,一面不锈钢化妆镜L等。随后,被告韩亚携带赃物从二楼电梯口出来,沿着消防通道逃跑。

2010年3月8日,被告韩亚被公安机关逮捕。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物及赃款人民币580元返还给被害人崔某。

被告韩亚在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也没有异议。另外,被害人崔甲的陈述、证人甲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照片、被查封、被返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工作记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和财产价格评估结论书、相关监控录像等证据均证实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亚利用人之不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抢夺他人财物,总价值1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确认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1款、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天为判决一天,即从2010年3月8日至201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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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全额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一份上诉申请书原件和两份副本。如果书面上诉获得通过,上诉申请书的原件和副本应送交法院的备案法院。

华乾法官

2010年4月27日

簿记员老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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