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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之区别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7 11:05:01浏览149次

(1)主体不同。

前一法案的主体是年满14岁、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男子。后一种行为的主体是男子,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必须年满16岁才能构成犯罪,即年满14岁但不满16岁的人可以成为前一种行为的主体并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一种行为的主体并构成嫖宿幼女罪。

(2)主观方面不同。

前一种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与14岁以下的少女通奸。

后一种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知道对方是一个14岁以下的年轻女孩并嫖妓。

(3)行为方式不同。

前一种行为的特征是与不从事卖淫的年轻女孩发生性关系。在这个时候,即使给了年轻女孩一些财产,也不会影响通奸的性质。后行为方式是与卖淫的年轻女孩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性交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男子承诺给卖淫的年轻女孩钱。后来,即使男人没有像承诺的那样付钱给他们的年轻女孩,他们也不应该被视为强奸他们的年轻女孩。

(4)行为地点往往不同。

年轻女孩的通奸通常发生在家里,在山上和其他不容易找到的地方,而且是隐藏的。后场所的行为一般发生在酒店、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经常有人知道嫖娼、卖淫期间。

(5)行为对象不同。

前一法案的对象是一名没有从事卖淫的年轻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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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种行为的对象是从事卖淫的年轻女孩。妓女是指通过与异性发生性关系获得金钱、物质和其他利益的年轻女孩。她有兴趣的倾向。

(6)侵害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少女的性自由权利和身心健康。事后行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和道德。以嫖宿幼女为目的,如果幼女不同意卖淫,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幼女卖淫,即提供性服务,则行为人同时犯有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属于想象的巧合,强迫卖淫罪一般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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