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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迫性行为法律判决,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分析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7 21:40:05浏览62次

(3)有偏见的法律是对婚姻中强迫性行为定罪的障碍。

从立法主体的角度来看,人在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不可避免地反映了他在法律上的特权。正如法学家麦金农指出的那样,“国家是男性的同事。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男性权利制度化。从女性的角度来看,国家并不禁止强奸,而是将其标准化和合法化。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法律的制定中,男性在数量和角色上远远超过女性,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地从男性标准出发,忽视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从法律内容来看,在许多外国立法中,婚姻胁迫并未被界定为犯罪。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前,一些国家的刑法将丈夫与妻子的性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例如,在英国和美国,强奸仅指未经妻子同意,使用暴力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

到1977年,美国29个州的法律明确规定,丈夫不应因强奸妻子而被起诉。直到1993年,婚内强奸豁免才在美国法律中被完全废除。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不利于打击婚内强奸。

第二,强迫婚姻是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

(a)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女性的性权利是女性人格权的内容。妇女和男子一样,从出生起就享有作为人的自然权利,包括性权利,这是生活中固有的权利,不需要权利主体的积极行动。女性的性权利是女性人格尊严的体现。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项权利,但它是个人利益的一个方面。同时,它也是女性特有的人格权。首先,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妇女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免受他人的性虐待,并控制自己的身体进行合法的性活动。因此,性权利是妇女身体权利(贞操权)的一部分。此外,妇女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合法的性行为,因此妇女的性权利也是自由权的一部分。**后,强奸妇女的权利也是健康权的一部分,因为侵犯妇女的性权利肯定会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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