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09:55:03浏览60次
强奸
(a)备案标准
(2)相关规定
1.《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14岁以下女孩的人将被视为强奸,并将受到更重的惩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强奸妇女,在恶劣环境下强奸年轻女孩;
(2)强奸妇女或强奸许多少女;
(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
(4)两人或多人轮奸;
(五)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颁布日期] 2000/02/16
[实施日期] 2000/02/24
[文档号。
推荐阅读: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
[法释(2000)4号(2000年2月1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强奸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与少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如果犯罪人强奸妇女和少女,根据《刑法》第236条,他将因强奸而受到更重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