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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裸照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

来源:强奸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0 21:45:04浏览147次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段某。

经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查明,2013年4月,被告段某通过QQ认识未成年少女谭某,并通过邀请谭某共进晚餐、赠送礼品等方式赢得谭某的好感。后两者发展成爱情关系并发生了性关系。恋爱期间,段某偷拍了两人的性爱视频和谭某的裸照。2013年10月,谭提出与段分手,但段威胁要将她的裸照发给她的同学和家人。由于害怕,谭并没有完全与段断开。2014年3月22日,谭给段发了一条短信,说他想结束双方的关系。段说,结束这段关系是可以的,但只有在和他发生性关系后,裸照才会被删除。3月23日,段某驱车前往万州区武陵镇。因为谭某不想上车,段某威胁要把谭某的裸照发给同学,强迫谭某上车。上车后,我开着车去了武陵镇的鲁班沟。停车后,我想和坐在第二排车座上的谭做爱。谭拒绝了,并要求先删除这些裸照。段拿出手机,删除了一些照片。谭不相信段删除了所有的照片,拿起手机,删除了所有的裸照和同学的通讯录。当谭正在删除照片时,段趁机拉住谭。被摸了几分钟后,谭打着上厕所的幌子给同学们发了一条求救信息。回到车上后,段想做爱,但谭拒绝了。于是段把车开到了万州区武陵镇老码头路口的河边公路上。在路上,谭偷偷打电话给他的同学,故意大声提醒他们的具体位置。段某发现了这种情况,转到第二排车座上,用右手抓住谭某的脖子,用左手掐他的胸部。当有人经过时,段害怕被人发现,回到了司机的座位上。

精华阅读:强奸罪要判多少年可以办监外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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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想下车,却被段推了回去。段某把车开到老码头,转到第二排的车座上。他发现谭某的手机还开着。他知道谭某的朋友知道这件事,那天不可能和谭某发生性关系。他打了谭某几下,用手摸了几分钟他的胸部。2014年3月27日,段因报案被谭一家抓获。

公诉机关以强迫猥亵妇女罪起诉段。

段某的辩护人暗示,段某与谭某在此期间多次恋爱并发生性关系。被告在达成性关系协议后才前往武陵镇。到达武陵镇后,未经受害者同意,被告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不构成强奸,应宣布被告无罪。

【审判】

经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段违反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因受害人抗拒和害怕被他人发现,未再实施强迫性交,构成犯罪未遂。该法已经构成强奸,公诉机关已不适当地指控对妇女的强迫猥亵罪。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一年零十个月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强奸未遂和对妇女的强迫猥亵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行为的定性。在有爱情关系的情况下,试图用裸照做爱是一种常见的爱情纠纷、对女性的强制猥亵还是强奸未遂?在这方面,我们应该讨论被告人是否具有强奸罪的目的以及如何认定强奸罪。

一、关于强奸目的的认定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来实现某种有害结果的主观愿望或追求。所谓的强奸目的是指犯罪人意图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从本质上说,强奸在于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迫性交。因此,是否有任何违反妇女意愿的行为成为区分强奸与非犯罪(除了年轻女孩通奸)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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